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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体制改革
规范国内企业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中国保监会8月7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的活动作了明确规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具备:开业两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等。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并督促该类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具备“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两个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调整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了市场公平。此外,在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方面,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该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
二、财税体制改革
规范“乡财县管”。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乡财县管”的规范包括: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等六个方面。通知明确要求“乡财县管”要坚持“三不变”:乡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知要求,推进“乡财县管”应积极创新、因地制宜和提高效率,不搞“一刀切”。在推进“乡财县管”的工作中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支出顺序。乡镇支出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并向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
三、投资体制改革
铁路投融资改革方案出台。《“十一五”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方案》近日出台。《方案》明确了改革的七方面重点工作:扩大合资建路规模、积极推进铁路企业股改上市、扩大铁路建设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研究探索铁路移动设备的融资租赁、合理使用银行贷款。为推动改革的进行,铁道部将从三方面加快制定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快铁路自身改革,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二是加快相关立法,为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三是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政策支持。
四、土地和房地产业管理制度改革
构建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在实现地籍管理基本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构建科学的土地调查监测评价体系,构建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构建地籍基础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统一分类、统一调查、统一登记和统一统计,保证土地数据真实和土地产权清晰,提供全面、优质、便民的土地登记可查询服务,基本实现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地籍管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加强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准入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提高了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今年以来,外资投资房地产增长较快,境外居民和非居民机构直接购买在建项目和成熟物业等较为集中。至6月底,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比增长25.4%,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7.9%;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季度结汇同比增长;两倍以上。
加快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的《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将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要以参与土地产权管理立法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和土地权利体系,同时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全覆盖、全面查询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更加有效地维护土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更加全面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五、企业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通过。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是一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法律。该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填补了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此领域的空白。新企业破产法取消了国有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政策性破产。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非在行政干预和保护下完成破产。新企业破产法还引进了企业重整制度。该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应破产清算。而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以申请重整。新设立的企业重整制度可望成为一些破产企业的福音。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可以尽量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六、节能保障机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8月31日,新华社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方面,《决定》提出了多项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决定》指出,要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决定》指出,要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决定》指出,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8月25日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宣布,从今年起,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确立集体林业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
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发布。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8月25日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这部法规较大幅度地放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的门槛,以鼓励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表示,新的法规是在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的,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的精神,稳步推进QFII试点工作。新法规对QFII资格标准作了适度调整: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对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五年。新法规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新规定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将QFII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完善了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细化了对股票投资比例的限制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新法规分7章,共37条,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九、地方改革
深圳市创新统计指标体系。今年5月,广东省统计局依法批准发布《“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由“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人的发展”四个方面的20项指标和“效益深圳”指数构成。“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效益”为核心,在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简洁性四项总体原则下,围绕“投入产出”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全过程予以实时监测,确保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人的发展。“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是对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据有关部门称,深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观测、统计将实行两套指标并行。按照“效益深圳”的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上半年,“效益深圳”综合指数为108.18%,比2005年上半年上升3.33个百分点。
深圳市成为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近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正式批准深圳进行电子政务试点,深圳成为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通过创建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深圳将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系统,使广大市民群众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民主参与、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户籍管理、交通出行、旅游、住房和纳税等方面享受更便利的电子政务服务;同时也将使企事业单位在年检年审、商务活动、对外交流、人力资源等方面得到更高效率的电子政务服务。到2008年,深圳市全部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可在网上查询,全部行政审批项目都可在网上申请及查询结果,全部政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都将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并对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处理。
十、其他改革
明确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近日,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事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医药局等七部门下发8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七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涉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与管理、政府补助政策、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互协同、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发挥中医药作用等方面,使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更加具体、明确。其出台将进一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对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发布。《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近日发布。《规划》在全面分析国内贸易面临的新形势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未来五年国内贸易发展的指导方针和目标,提出总体思路和战略重点,确定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规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现代流通方式和管理制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相衔接,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确定国内贸易的发展目标。二是坚持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原则。体现以国内贸易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宗旨,为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扩大就业等做出努力。三是坚持解决国内贸易发展突出问题的原则。围绕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区域市场均衡发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重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坚持内外贸一体化的原则。统筹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发展,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加快推进企业实施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积极引导工商企业“走出去”,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提高内外贸发展整体水平。
(依据国家发改委体改司“改革动态”整理)
规范国内企业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中国保监会8月7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的活动作了明确规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具备:开业两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等。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并督促该类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具备“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两个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调整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了市场公平。此外,在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方面,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该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
二、财税体制改革
规范“乡财县管”。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乡财县管”的规范包括: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等六个方面。通知明确要求“乡财县管”要坚持“三不变”:乡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知要求,推进“乡财县管”应积极创新、因地制宜和提高效率,不搞“一刀切”。在推进“乡财县管”的工作中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支出顺序。乡镇支出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并向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
三、投资体制改革
铁路投融资改革方案出台。《“十一五”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方案》近日出台。《方案》明确了改革的七方面重点工作:扩大合资建路规模、积极推进铁路企业股改上市、扩大铁路建设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研究探索铁路移动设备的融资租赁、合理使用银行贷款。为推动改革的进行,铁道部将从三方面加快制定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快铁路自身改革,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二是加快相关立法,为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三是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政策支持。
四、土地和房地产业管理制度改革
构建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在实现地籍管理基本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构建科学的土地调查监测评价体系,构建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构建地籍基础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统一分类、统一调查、统一登记和统一统计,保证土地数据真实和土地产权清晰,提供全面、优质、便民的土地登记可查询服务,基本实现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地籍管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加强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准入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提高了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今年以来,外资投资房地产增长较快,境外居民和非居民机构直接购买在建项目和成熟物业等较为集中。至6月底,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比增长25.4%,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7.9%;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季度结汇同比增长;两倍以上。
加快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的《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将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要以参与土地产权管理立法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和土地权利体系,同时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全覆盖、全面查询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更加有效地维护土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更加全面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五、企业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通过。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是一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法律。该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填补了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此领域的空白。新企业破产法取消了国有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政策性破产。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非在行政干预和保护下完成破产。新企业破产法还引进了企业重整制度。该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应破产清算。而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以申请重整。新设立的企业重整制度可望成为一些破产企业的福音。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可以尽量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六、节能保障机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8月31日,新华社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方面,《决定》提出了多项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决定》指出,要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决定》指出,要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决定》指出,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8月25日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宣布,从今年起,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确立集体林业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
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发布。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8月25日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这部法规较大幅度地放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的门槛,以鼓励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表示,新的法规是在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的,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的精神,稳步推进QFII试点工作。新法规对QFII资格标准作了适度调整: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对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五年。新法规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新规定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将QFII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完善了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细化了对股票投资比例的限制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新法规分7章,共37条,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九、地方改革
深圳市创新统计指标体系。今年5月,广东省统计局依法批准发布《“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由“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人的发展”四个方面的20项指标和“效益深圳”指数构成。“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效益”为核心,在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简洁性四项总体原则下,围绕“投入产出”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全过程予以实时监测,确保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人的发展。“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是对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据有关部门称,深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观测、统计将实行两套指标并行。按照“效益深圳”的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上半年,“效益深圳”综合指数为108.18%,比2005年上半年上升3.33个百分点。
深圳市成为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近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正式批准深圳进行电子政务试点,深圳成为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通过创建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深圳将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系统,使广大市民群众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民主参与、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户籍管理、交通出行、旅游、住房和纳税等方面享受更便利的电子政务服务;同时也将使企事业单位在年检年审、商务活动、对外交流、人力资源等方面得到更高效率的电子政务服务。到2008年,深圳市全部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可在网上查询,全部行政审批项目都可在网上申请及查询结果,全部政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都将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并对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处理。
十、其他改革
明确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近日,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事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医药局等七部门下发8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七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涉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与管理、政府补助政策、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互协同、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发挥中医药作用等方面,使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更加具体、明确。其出台将进一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对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发布。《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近日发布。《规划》在全面分析国内贸易面临的新形势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未来五年国内贸易发展的指导方针和目标,提出总体思路和战略重点,确定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规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现代流通方式和管理制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相衔接,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确定国内贸易的发展目标。二是坚持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原则。体现以国内贸易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宗旨,为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扩大就业等做出努力。三是坚持解决国内贸易发展突出问题的原则。围绕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区域市场均衡发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重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坚持内外贸一体化的原则。统筹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发展,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加快推进企业实施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积极引导工商企业“走出去”,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提高内外贸发展整体水平。
(依据国家发改委体改司“改革动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