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74年2月15日,港都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正式成立。30余年来,香港廉政公署锲而不舍地肃贪倡廉,为香港赢得了世界廉洁之都的美名。
成立公署缘于腐败成风
从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香港社会发生急剧变化,最为突出的就是制造业异军突起,从而带动了经济快速发展。在这样的社会中,市民为了生计和发展急需公共服务,但是社会资源短缺,政府保障能力不足。正是这种社会转型助长了贪污之风。
那时候,贪污问题在香港公共服务机构中十分严重。如救护人员在接送病人往医院前,向病人索取“茶钱”,消防员开水喉救火要收“开喉费”等等。
贪污风气在警队中更为严重,高层警官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中饱私囊,受贿的警务人员更包庇黄、赌、毒等各种罪行,社会治安、秩序受到严重的威胁。据统计,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初,警务人员每年从赌、毒、黄各场所获得的贪污受贿款额高达10亿港元。这使得当时生意红火、盈利丰厚的香港汇丰银行都自叹不如。市民虽饱受贪污的祸害,却敢怒而不敢言。
1973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有逾430多万港元财富,是其在警界以来应得薪金89.19万元的数倍,怀疑是贪污得来。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然而,在此期间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这一事件令积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发,迫使香港政府必须采取行动。
1973年10月7日反贪污工作由警方反贪污部移交独立的反贪机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通过《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香港廉政公署正式成立。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第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把葛柏逮捕归港。1975年初,廉署成功将葛柏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结果,葛柏被控串谋贪污及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入狱4年。葛柏案件充分反映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贪污的决心,增加了市民反贪污的信心和热情,一时举报贪污者在社会掀起了一阵风。
廉政公署有广泛权力
廉政公署刚成立时,属于直属港督领导的一个独立反贪机构,廉署专员由港督直接任命,对其负责。香港回归后,《基本法》第57条对廉署的法律地位表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这延续了过去的模式。
在很多人的眼里,廉政公署的权力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
身为廉政公署的最高首长,廉政专员首先被授予非常广泛的权力。其权力主要有:制定肃贪政策,接受和考虑有关指称贪污行为的投诉,并在其认为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对该投诉进行调查。其调查范围涵盖香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穴舞弊及非法行为?雪条例》三部法律有关的所有犯罪行为,以及政府雇员因不当行使权力而犯的勒索罪。同时,廉政专员还可以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利于揭露贪污行为,确保被认为可能助长贪污的工作方法或程序得到修正,并且可以下令对于被认为与贪污有关或助长贪污的政府雇员行为进行调查。
廉政专员还被赋予一项特别的权力。若专员对属下任何一名工作人员失去信心,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将其解雇。
作为一个独立的调查机构,廉政公署的调查人员如果怀疑有人触犯有关反贪的法律,可以无须手令而将疑犯直接拘捕;可以调取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银行资料、处置扣押财产、收缴旅行证件;调查案件时,可以进入任何政府部门或私人场所进行搜查。不过搜查令、扣押财产、收缴旅行证件,以及在必要时使用武力,须经法庭批准和签发,而专员只可在紧急情况下签发手令,并须向独立的委员会说明理由;有权要求政府公务人员对其与职务不相称的财产来源限期做出解释,否则可对其检控。
廉政公署的权力相当广泛,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就权力运作程序而言,它直属特首领导,不会被任何横向的行政权力割裂,是一个纵向的、责任和权力非常清晰的反贪体系。
三管齐下打击贪污行为
廉政公署雇有职员1300多名,大部分以合约形式受聘,其中逾半数职员已在公署服务超过10年。这些职员并非政府公务员,既不受公务员条例的约束,也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合约期满后获得“约满酬金”,不享受退休金,但他们的薪资级别高于同级别的公务员。
公署要求本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本署的良好声誉,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绝对依法行事;不以权位谋私;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批示承担责任;言行抑制而有礼;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
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初便制定了一套独特的策略,即以三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贪污。三管包括执法、预防及教育。为实践三管齐下的策略,廉政公署成立了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及社区关系处3个专业部门。执行处接受市民举报贪污,研究及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社区关系处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署内的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多年来,三个部门的工作相辅相成,以求达到最高成效。
这种策略实际证明行之有效,时至今日,已成为廉政公署的金科玉律。
堵塞滋生贪污的漏洞
在严厉打击贪污活动的同时,香港廉政公署所属防止贪污处积极进行防贪堵漏工作,力求将贪污隐患尽早消除,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法律赋予香港廉政公署明确的权力与职责,使其能够促使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修改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并且应私人机构和市民的要求,就消除贪污行为给予指导和协助。为此,防止贪污处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惯例和程序进行认识审查,之后提出合理建议,改进其工作方法。防止贪污处有责任对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就其监督的结果进行整理,完成监察报告。此外,防止贪污处有责任协助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草拟职员守则,提供对付贪污行为的适当处理办法等。
廉政公署自成立以来,已经就各政府部门的运作完成了2000多个详尽的审查报告,并对有关审查研究工作系统地跟进,以确保其建议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有关部门拒不接受香港廉政公署建议,香港廉政公署可上报总督,由总督出面迫使其接受该建议。针对私人机构贪污问题上升趋势,廉署专员表示,对付该问题的办法是在香港推行商业道德,协助各行业制订工作守则。防止贪污处所设的顾问咨询组,专门向私人机构提供防贪的意见,并帮助草拟工作守则、纪律守则,审查采购、投标、招聘、晋升等方案。不过,香港廉政公署对私人机构的服务是应要求而提供的,一般情况下不强迫其接受和执行。
另外,廉政公署还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公众树立反贪意识。
为鼓励市民举报贪污行为,他们在宣传手册上,印有其办公地点和电话号码。他们还制作香港廉政公署调查个案的电视剧、电台节目,使市民进一步认识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员是如何锲而不舍地将贪污分子绳之以法的。多年来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市民愿意挺身举报者越来越多。
严惩公职人员腐败行为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捉葛柏的成功,旗开得胜,于是乘胜追击,以严厉手段打击警官及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破获多起违法要案。仅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不久的1976年间,就调查、惩处了23个贪污集团,其中18个是警务人员组成的犯罪团伙。1977年又查处了尖沙嘴署集体贪污案。在这起案件中,共有22名警司和总督察被起诉,其中10人被判刑。1978年4月,港督又下令逮捕涉嫌贪污的警务人员118名,并在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强令他们退职。至此,警队中的贪污团伙被彻底摧毁。
20世纪80年代后,香港廉政公署又破获多起大案要案。大案之一是“李福兆贪污受贿案”。李福兆原为香港联合股票交易所主席,拥有将近200亿港元的财产,在香港素有“股票之父”之称。当时在华商富豪的排名榜上位居第三,仅次于李嘉诚和李兆基。1987年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中发现,李福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批准行贿公司发行股票,共得好处费86万港元,已触犯法例,构成受贿罪。从1988年初开始,香港廉政公署采取行动,拘捕李福兆,搜查其住所,后将案件送交法院审理。1990年10月,法院因李福兆非法收受贿赂判处有期徒刑4年。香港廉政公署以此案告诫市民:“李福兆的案件可以警惕世人,千万不要为一时贪念,而断送大好家庭。”
近几年,香港廉政公署还坚决查处了其他各种公职人员及私人机构的贪污贿赂案件,使香港廉政公署成为港人心目中一切贪污不法行为的克星。
几年前,政府印务局局长,一名英国人,已经为香港政府服务了几十年,月薪达十几万港币,他在快退休时,出版了自己的画集,熟识的印刷商资助他一些纸张,约值3万港币。该事被廉政公署调查,后来法庭认定他未经许可收受利益,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判处了罚款,近百万港币的长俸?穴相当于一次性退休金?雪也被取消。
2002年5月16日,廉政公署拘捕了被誉为香港警队的“明日之星”——将来警务处长热门人选冼锦华,其涉嫌贪污及包庇卖淫集团,并为此先后三次接受免费性服务,还接受了一包价值3100港元的雪茄烟。次年,法官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判处冼锦华入狱3年。为此他丧失了工作并373万港元退休金。
廉政公署肃贪有方,致使香港被公认为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2002年,香港只有25名公务员因贪污舞弊被定罪,2004年更跌至16宗。世界著名的国际清廉指数排名中,香港一直名列前茅——2004年度,在被统计的146个国家和地区中,香港名列第16位,在亚洲仅次于新加坡位居第二。
但是,正如国际反腐败专家所说:香港“廉政公署可能是世界上最出色的反腐败机关”,“但香港的犯罪非常复杂,即使廉政公署也是无法斗败它”。因此,香港成功肃贪,是一种相对而言的评判结果。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大陆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形式不完全等同于香港,解决腐败问题,必须走一条有中国大陆特色的反腐倡廉的路子。
成立公署缘于腐败成风
从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香港社会发生急剧变化,最为突出的就是制造业异军突起,从而带动了经济快速发展。在这样的社会中,市民为了生计和发展急需公共服务,但是社会资源短缺,政府保障能力不足。正是这种社会转型助长了贪污之风。
那时候,贪污问题在香港公共服务机构中十分严重。如救护人员在接送病人往医院前,向病人索取“茶钱”,消防员开水喉救火要收“开喉费”等等。
贪污风气在警队中更为严重,高层警官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中饱私囊,受贿的警务人员更包庇黄、赌、毒等各种罪行,社会治安、秩序受到严重的威胁。据统计,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初,警务人员每年从赌、毒、黄各场所获得的贪污受贿款额高达10亿港元。这使得当时生意红火、盈利丰厚的香港汇丰银行都自叹不如。市民虽饱受贪污的祸害,却敢怒而不敢言。
1973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有逾430多万港元财富,是其在警界以来应得薪金89.19万元的数倍,怀疑是贪污得来。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然而,在此期间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这一事件令积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发,迫使香港政府必须采取行动。
1973年10月7日反贪污工作由警方反贪污部移交独立的反贪机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通过《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香港廉政公署正式成立。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第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把葛柏逮捕归港。1975年初,廉署成功将葛柏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结果,葛柏被控串谋贪污及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入狱4年。葛柏案件充分反映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贪污的决心,增加了市民反贪污的信心和热情,一时举报贪污者在社会掀起了一阵风。
廉政公署有广泛权力
廉政公署刚成立时,属于直属港督领导的一个独立反贪机构,廉署专员由港督直接任命,对其负责。香港回归后,《基本法》第57条对廉署的法律地位表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这延续了过去的模式。
在很多人的眼里,廉政公署的权力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
身为廉政公署的最高首长,廉政专员首先被授予非常广泛的权力。其权力主要有:制定肃贪政策,接受和考虑有关指称贪污行为的投诉,并在其认为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对该投诉进行调查。其调查范围涵盖香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穴舞弊及非法行为?雪条例》三部法律有关的所有犯罪行为,以及政府雇员因不当行使权力而犯的勒索罪。同时,廉政专员还可以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利于揭露贪污行为,确保被认为可能助长贪污的工作方法或程序得到修正,并且可以下令对于被认为与贪污有关或助长贪污的政府雇员行为进行调查。
廉政专员还被赋予一项特别的权力。若专员对属下任何一名工作人员失去信心,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将其解雇。
作为一个独立的调查机构,廉政公署的调查人员如果怀疑有人触犯有关反贪的法律,可以无须手令而将疑犯直接拘捕;可以调取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银行资料、处置扣押财产、收缴旅行证件;调查案件时,可以进入任何政府部门或私人场所进行搜查。不过搜查令、扣押财产、收缴旅行证件,以及在必要时使用武力,须经法庭批准和签发,而专员只可在紧急情况下签发手令,并须向独立的委员会说明理由;有权要求政府公务人员对其与职务不相称的财产来源限期做出解释,否则可对其检控。
廉政公署的权力相当广泛,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就权力运作程序而言,它直属特首领导,不会被任何横向的行政权力割裂,是一个纵向的、责任和权力非常清晰的反贪体系。
三管齐下打击贪污行为
廉政公署雇有职员1300多名,大部分以合约形式受聘,其中逾半数职员已在公署服务超过10年。这些职员并非政府公务员,既不受公务员条例的约束,也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合约期满后获得“约满酬金”,不享受退休金,但他们的薪资级别高于同级别的公务员。
公署要求本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本署的良好声誉,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绝对依法行事;不以权位谋私;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批示承担责任;言行抑制而有礼;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
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初便制定了一套独特的策略,即以三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贪污。三管包括执法、预防及教育。为实践三管齐下的策略,廉政公署成立了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及社区关系处3个专业部门。执行处接受市民举报贪污,研究及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社区关系处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署内的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多年来,三个部门的工作相辅相成,以求达到最高成效。
这种策略实际证明行之有效,时至今日,已成为廉政公署的金科玉律。
堵塞滋生贪污的漏洞
在严厉打击贪污活动的同时,香港廉政公署所属防止贪污处积极进行防贪堵漏工作,力求将贪污隐患尽早消除,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法律赋予香港廉政公署明确的权力与职责,使其能够促使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修改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并且应私人机构和市民的要求,就消除贪污行为给予指导和协助。为此,防止贪污处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惯例和程序进行认识审查,之后提出合理建议,改进其工作方法。防止贪污处有责任对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就其监督的结果进行整理,完成监察报告。此外,防止贪污处有责任协助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草拟职员守则,提供对付贪污行为的适当处理办法等。
廉政公署自成立以来,已经就各政府部门的运作完成了2000多个详尽的审查报告,并对有关审查研究工作系统地跟进,以确保其建议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有关部门拒不接受香港廉政公署建议,香港廉政公署可上报总督,由总督出面迫使其接受该建议。针对私人机构贪污问题上升趋势,廉署专员表示,对付该问题的办法是在香港推行商业道德,协助各行业制订工作守则。防止贪污处所设的顾问咨询组,专门向私人机构提供防贪的意见,并帮助草拟工作守则、纪律守则,审查采购、投标、招聘、晋升等方案。不过,香港廉政公署对私人机构的服务是应要求而提供的,一般情况下不强迫其接受和执行。
另外,廉政公署还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公众树立反贪意识。
为鼓励市民举报贪污行为,他们在宣传手册上,印有其办公地点和电话号码。他们还制作香港廉政公署调查个案的电视剧、电台节目,使市民进一步认识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员是如何锲而不舍地将贪污分子绳之以法的。多年来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市民愿意挺身举报者越来越多。
严惩公职人员腐败行为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捉葛柏的成功,旗开得胜,于是乘胜追击,以严厉手段打击警官及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破获多起违法要案。仅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不久的1976年间,就调查、惩处了23个贪污集团,其中18个是警务人员组成的犯罪团伙。1977年又查处了尖沙嘴署集体贪污案。在这起案件中,共有22名警司和总督察被起诉,其中10人被判刑。1978年4月,港督又下令逮捕涉嫌贪污的警务人员118名,并在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强令他们退职。至此,警队中的贪污团伙被彻底摧毁。
20世纪80年代后,香港廉政公署又破获多起大案要案。大案之一是“李福兆贪污受贿案”。李福兆原为香港联合股票交易所主席,拥有将近200亿港元的财产,在香港素有“股票之父”之称。当时在华商富豪的排名榜上位居第三,仅次于李嘉诚和李兆基。1987年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中发现,李福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批准行贿公司发行股票,共得好处费86万港元,已触犯法例,构成受贿罪。从1988年初开始,香港廉政公署采取行动,拘捕李福兆,搜查其住所,后将案件送交法院审理。1990年10月,法院因李福兆非法收受贿赂判处有期徒刑4年。香港廉政公署以此案告诫市民:“李福兆的案件可以警惕世人,千万不要为一时贪念,而断送大好家庭。”
近几年,香港廉政公署还坚决查处了其他各种公职人员及私人机构的贪污贿赂案件,使香港廉政公署成为港人心目中一切贪污不法行为的克星。
几年前,政府印务局局长,一名英国人,已经为香港政府服务了几十年,月薪达十几万港币,他在快退休时,出版了自己的画集,熟识的印刷商资助他一些纸张,约值3万港币。该事被廉政公署调查,后来法庭认定他未经许可收受利益,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判处了罚款,近百万港币的长俸?穴相当于一次性退休金?雪也被取消。
2002年5月16日,廉政公署拘捕了被誉为香港警队的“明日之星”——将来警务处长热门人选冼锦华,其涉嫌贪污及包庇卖淫集团,并为此先后三次接受免费性服务,还接受了一包价值3100港元的雪茄烟。次年,法官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判处冼锦华入狱3年。为此他丧失了工作并373万港元退休金。
廉政公署肃贪有方,致使香港被公认为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2002年,香港只有25名公务员因贪污舞弊被定罪,2004年更跌至16宗。世界著名的国际清廉指数排名中,香港一直名列前茅——2004年度,在被统计的146个国家和地区中,香港名列第16位,在亚洲仅次于新加坡位居第二。
但是,正如国际反腐败专家所说:香港“廉政公署可能是世界上最出色的反腐败机关”,“但香港的犯罪非常复杂,即使廉政公署也是无法斗败它”。因此,香港成功肃贪,是一种相对而言的评判结果。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大陆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形式不完全等同于香港,解决腐败问题,必须走一条有中国大陆特色的反腐倡廉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