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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诈骗罪“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及构造的不同理解导致实务中定罪差异频多,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是对以行为性质为基础的罪名体系的维护,是对立法目的的贯彻,是诈骗罪基本逻辑结构的内存蕴意。当处分对象为财物时,受骗者“处分意识”的内容应为认识到行为人试图转移之财物的存在与事实控制力的转出;处分对象为财产性利益时,受骗者应认识到行为人试图获利的财产性利益的存在与当场实现可能性的降低。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形式构造也不能忽略,即处分人有意识能力;出于意志自主性;与认识错误有心理因果性;处分人有处分权限与正确认知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