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包括特种设备物质形态的管理和运动形态的管理,确保安全低成本、使用寿命长的运行。本文对特种设备事故预测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特种设备 管理
中图分类号:X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0-0128-0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性,单位应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并做记录。对在自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不留后患。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锅炉爆炸、物体打击、容器爆炸等事故风险。
1、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薄弱环节
1.1 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是整改不彻底。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现在政府重视了,但个别企业仍然麻木不仁,我行我素,给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个别使用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味强调低成本投入,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非法使用“土制设备”现象时有发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有的还酿成了事故。
1.2 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一些企业觉得安全管理机构可有可无,安全管理人员也是随意指定,特别是一些新创办和规模较小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表现得更为突出。
1.3 个别地方政府在高度重视经济发展,采取一些保护措施的同时,也无形中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置了“禁区”,致使有些企业特种设备安装不告知,使用不办理登记和检验检测、人员不持证上岗,不仅影响了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削弱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也无形中纵容了少数企业拒绝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个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领导不在”、“需要请示”等各种理由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以“软环境”、“宁静日”、“必须由某政府负责人出面”等为借口加以拒绝,给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留下了隐患。
1.4 个别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存在非法安装并使用特种设备现象,安全监管难度加大。随着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增加,法人代表或业主缺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一味追求低投入,使得有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不向质监部门告知,有的非法移装的旧特种设备资料、手续不全,安全状况不明,无法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安全使用存在死角和盲区。
1.5 国家对特种设备不仅规定了定期检验时间,而且规定了检验收费标准。有些企业以单位困难为由缓交、少交、不交检验费,检验机构入不敷出,检验设备、用具更新不及时,检验难度加大。
1.6 部分重点工程违规使用特种设备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正确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近年来,全市重点工程明显增多,特种设备的使用也随之增加,如公路施工工地中使用的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安装前既不向当地质监部门告知,使用中也不向当地质监部门注册登记,更谈不上检验检测和人员持证上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发现问题后,既不配合安全监察,更不愿接受处理。
1.7 部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特种设备。目前,司炉工持证上岗率比较高,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容樂观,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时有发生。
1.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随着特种设备数量逐年递增,安全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急需相应增加监察人员;少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管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存在以罚代管行为;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检验规则、质保体系要求严格检验,检验检测质量不高。未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落实定期检验,“抓大放小”,定检率达不到要求,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管理预测
2.1 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加强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确保使用登记制度实施到位。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须向设区市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使用。使用登记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2 严格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3 严格实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4 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5 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建立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积极推行“物联网”等先进信息化管理模式,实行气瓶充装电子信息化安全管理。
2.6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资料等;二是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记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2.7 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等义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对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结束语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安全检查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着力解决使用环节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坚决遏制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事故的发生。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类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万无一失。
参考文献
[1] 张孝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探究[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5,(9):255-255.
[2] 梁镜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措施[J].技术与市场,2015,(2):109.
[3] 武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建议[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5,(6):173-173.
[关键词]特种设备 管理
中图分类号:X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0-0128-0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性,单位应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并做记录。对在自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不留后患。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锅炉爆炸、物体打击、容器爆炸等事故风险。
1、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薄弱环节
1.1 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是整改不彻底。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现在政府重视了,但个别企业仍然麻木不仁,我行我素,给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个别使用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味强调低成本投入,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非法使用“土制设备”现象时有发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有的还酿成了事故。
1.2 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一些企业觉得安全管理机构可有可无,安全管理人员也是随意指定,特别是一些新创办和规模较小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表现得更为突出。
1.3 个别地方政府在高度重视经济发展,采取一些保护措施的同时,也无形中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置了“禁区”,致使有些企业特种设备安装不告知,使用不办理登记和检验检测、人员不持证上岗,不仅影响了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削弱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也无形中纵容了少数企业拒绝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个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领导不在”、“需要请示”等各种理由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以“软环境”、“宁静日”、“必须由某政府负责人出面”等为借口加以拒绝,给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留下了隐患。
1.4 个别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存在非法安装并使用特种设备现象,安全监管难度加大。随着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增加,法人代表或业主缺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一味追求低投入,使得有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不向质监部门告知,有的非法移装的旧特种设备资料、手续不全,安全状况不明,无法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安全使用存在死角和盲区。
1.5 国家对特种设备不仅规定了定期检验时间,而且规定了检验收费标准。有些企业以单位困难为由缓交、少交、不交检验费,检验机构入不敷出,检验设备、用具更新不及时,检验难度加大。
1.6 部分重点工程违规使用特种设备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正确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近年来,全市重点工程明显增多,特种设备的使用也随之增加,如公路施工工地中使用的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安装前既不向当地质监部门告知,使用中也不向当地质监部门注册登记,更谈不上检验检测和人员持证上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发现问题后,既不配合安全监察,更不愿接受处理。
1.7 部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特种设备。目前,司炉工持证上岗率比较高,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容樂观,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时有发生。
1.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随着特种设备数量逐年递增,安全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急需相应增加监察人员;少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管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存在以罚代管行为;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检验规则、质保体系要求严格检验,检验检测质量不高。未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落实定期检验,“抓大放小”,定检率达不到要求,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管理预测
2.1 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加强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确保使用登记制度实施到位。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须向设区市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使用。使用登记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2 严格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3 严格实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4 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5 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建立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积极推行“物联网”等先进信息化管理模式,实行气瓶充装电子信息化安全管理。
2.6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资料等;二是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记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2.7 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等义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对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结束语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安全检查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着力解决使用环节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坚决遏制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事故的发生。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类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万无一失。
参考文献
[1] 张孝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探究[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5,(9):255-255.
[2] 梁镜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措施[J].技术与市场,2015,(2):109.
[3] 武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建议[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5,(6):17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