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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公法性质的法律,其实施具有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特性,它具体表现在经济法的遵守和适用等各个方面。局部上讲,它具有守法主体积极性低,执法主体多层次复杂性及司法、监督环节实施力度薄弱等特性;而从整体上看,又十分突出地表现为实施措施的两面性及消费者协会作用的特殊性。针对以上的特异性,为更好地实施经济法,应重视加强奖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