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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权赋予检察权行政公诉的能力,为检察权有效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定的程序保障.现有公益诉讼框架下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中存在的监督原则缺失、受案范围偏窄、调查权缺乏强制力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尽快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监督原则,以便填补规则不全留下的空档,拓展受案范围,积极同国家监察委员会合作,增强调查权的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