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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途径。作为资源型地区,茫崖要实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依托自身优势,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如何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茫崖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一方面,从柴达木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看,盐湖资源已经形成了相当的技术和市场规模。因此,在盐湖资源开发利用尚处于初步阶段时,从循环经济模式入手,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推进茫崖盐湖资源的循环利用,是实现茫崖盐湖资源开发方式转变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茫崖资源整体开发利用新局面的突破口。另一方面,从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层面看,推进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也必须同时注重法制的保障作用,要以法制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推动和保障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据上,对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与法制保障及其二者关系做以下粗浅探讨,并提出法制保障的对策建议。
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
以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为突破口推进茫崖资源的整体循环利用。从茫崖盐湖资源的储量和资源蕴藏情况看,茫崖盐湖资源开发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钾盐开发为重点,不断发展钾盐、钠盐、锂盐、镁盐,兼顾芒硝的开发,发展具有茫崖资源特色的盐化工经济,把茫崖建设成为柴达木盆地重要的钾肥基地、金属镁基地、碱业基地和锂盐基地。
1.钾盐。目前我国已拥有盐湖氯化钾提取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主要工艺设备上有所突破,完全可与世界硫酸钾生产竞争。因此,茫崖钾盐开发应当在注重氯化钾和硫酸钾两个拳头产品开发的同时,加快硝酸钾、碳酸钾、氢氧化钾等产品的开发,形成钾盐系列产品。
钾盐产品循环产业链中,氯化钾生产无工艺废水,废气经处理可达标排放,仅有少量废渣经堆存处理后可达到无害化。硫酸钾还可以与盐湖的锂资源联合生产,其它钾产品和钾肥生产过程的母液可循环使用,工艺过程无废水、废气。钾盐产品循环中的“两碱”生产与钠盐循环模式相同。氯化钾经进一步加工还可发展下游产品,如医药级和食品级氯化钾。
2.钠盐。茫崖纳盐储量丰富,在大浪滩钾矿田和尕斯库勒湖钾镁盐矿中,氯化钠的储量达149 740 604kt,资源优势明显。因此,钠盐综合利用与发展循环经济的潜力巨大。
钠产品循环产业链中,纯碱(NaCO3)项目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及DCS控制以降低污染物和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量,可达标排放。并可联产下游产品食品级碳酸镁、高纯氧化镁,充分发挥纯碱资源优势。氯酸钠可联产下游产品二氧化氯、亚氯酸盐、高氯酸盐等。烧碱生产采用离子膜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气、废液均能做到回收利用、达标排放,对环境几乎不污染。将纯碱生产蒸氨废液中的氯化钙回收利用,不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3.锂盐。锂产品主要有氯化锂、氟化锂、溴化锂、硫酸锂、碳酸锂、金属锂、锂箔和单水氢氧化锂等,已基本上形成了锂产业链。从茫崖锂开发的实际看,应以碳酸锂、氯化锂、金属锂等产品为主。
锂盐产品循环产业链中,主要的排放物是水,这些水经过处理后,完全能够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部分还可以进入生产中的冷却水系统循环使用。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可加工“干冰”,或制作碳酸饮料。在锂盐产品循环产业链中生产碳酸锂及锂系列产品的同时,还可以联产硼酸和硫酸钾。
4.镁盐。在茫崖的大浪滩钾矿田和尕斯库勒湖钾镁盐矿,氯化镁资源总量达7 776 73kt,储量相当丰富。因此,在盐湖资源大规模开发中,应当对镁资源综合利用。
镁盐产品产业链循环中,只产生少量废水、废渣和二氧化碳废气,废水、废渣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二氧化碳气体可加工“干冰”,或制作碳酸饮料直接作为产品出售。镁资源的开发要根据资源特点,必须高起点、新思路,否则难以和菱镁矿生产的产品竞争。
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与法制保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盐湖资源的循环利用对推进茫崖资源的整体循环发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从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律看,循环经济反映了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自然之间对物质利用的和谐关系状况。这种关系不会自发地形成和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制是其建立和不断得以巩固的重要保障。从法制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看,主要包括:对威胁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因素的限制或削弱,为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发展开辟道路;对破坏现存经济秩序的行为施加制裁,以保卫自己的经济基础;建造稳定有序的政治和社会环境,防止社会震荡,为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提供保障。这就是说,在以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为突破口推进茫崖资源综合利用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在关注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技术问题的同时,还应当重视法制对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所具有的重要保障意义。从茫崖盐湖资源综合利用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际看,法制在这一过程中具有以下四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适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需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是一个试验性的循环经济发展区域,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制度设计上的探索与创新。所以,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循环经济理论的制度化,使循环经济由理论层面向制度层面过渡,包括法律制度层面。其次,在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过程中,这些经过设计的制度必然会不断地被实践进行检验,从而产生许多非常好的制度。因此,对这些制度的总结及法律层面的制度建构,是不断推动柴达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
茫崖作为试验区内的重要资源开发地,其发展必然要与柴达木资源开发的整体相融合,进而在试验区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和发展好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因此,一方面,在茫崖贯彻落实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落实好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中所形成的一些好的法律制度,是推动整个柴达木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结合柴达木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适合茫崖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建议,进而用这一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推动和保障茫崖盐湖资源的循环利用,是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需要,也是实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整体发展的需要。
二是茫崖盐湖资源开发的需要。茫崖的盐湖资源主要分布在大浪滩钾矿田和尕斯库勒湖钾镁矿床。目前,大浪滩梁中凹地由青海茫崖海丰钾肥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下设康泰钾肥开发有限公司、兴元钾肥开发有限公司两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采矿区面积74平方公里,年产氯化钾25万吨。从目前这几家企业对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看,综合开发水平仍然比较低,尾矿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产业关联度不高,产业链短,精深加工能力不足,主要产品属于基础性上游产品,深加工产品没有。因此,从茫崖盐湖资源特点、综合利用现状和发展需要看,应借鉴发达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中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健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制保障,促使茫崖资源开发形成循环利用的良好格局。
三是茫崖环境保护的需要。在茫崖50多年的开发过程中,初步形成了石油、石棉、盐湖、煤炭、有色金属等一系列基础工业,推动了茫崖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不可否认,由于基础条件差、地理环境恶劣、认识落后及历史原因等,在发展各类工业的前期过程中没有或很少注意环境条件及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等问题,工业发展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对当地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也给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留下了一些问题及隐患。从另一角度讲,由于茫崖地区自然生态环境本身的脆弱性及不易恢复性,在资源开发中切实保护环境也是实现茫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今后茫崖在盐湖资源开发中,需要通过发挥法制保障作用,将环境及资源保护纳入法制的范畴,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茫崖盐湖资源开发步入循环利用之路。
四是从理论思维到制度建设的需要。理论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要指导实践。但单纯以理论来指导实践,由于缺乏一定的强制力,从而可能会使理论成为一种仅供选择的随意性制度安排,不能被很好地贯彻落实,甚至成为一种规避的对象。因此,对于循环经济理论,就应当借助于一定的形式将其从思维层面提升到制度层面,使理论能够为更多的人所掌控,指导于更大范围的实践,带有更多的不可选择性。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用充分体现稳定性、公平性、强制性等诸多现代社会先进理念于一体的法制对理论的接受者进行规制,以维护循环经济理论的客观存在和正确实施。
加强盐湖资源循环
利用的法制保障建议
从《立法法》划分的立法权限看,茫崖行委不具有立法权。因此,加强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制保障,应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的经济法律法规,青海省有关资源节约利用与循环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海西州制定的有关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单行条例等。通过深入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及单行条例,为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1. 加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茫崖的资源开发
法律作用于社会秩序调控的根本保证是法律被公众充分接受与遵行。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① 因此,就茫崖而言,其发展的首要目标是要将国家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做深入宣传,使本地区内的公民树立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信仰,在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法规处理问题、做出决策。
从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这是宣传教育的重点。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和法规,对发展循环经济起引导和约束作用的主要是有关资源节约利用、环境保护、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二是青海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这是结合省情进行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保证。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规章主要有:《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意见》、《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等。这几部地方规章和政策性法规对柴达木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包括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园区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应当在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中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三是海西州制定的单行条例。这是结合地区实际的发展准则。主要有:《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几个单行条例。
从宣传教育的主体看,应主要面向两类人员。一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茫崖盐湖资源的循环利用,需要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和引导,需要政府加大公共服务功能。而政府这些行为的实施和功能的发挥,都要求政府必须首先按照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办事。因此,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教育,是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二是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者。企业是循环经济的主体。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成功与否,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对循环经济的理解与重视程度上。而要促使企业真正迈上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轨道,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贯彻落实是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
同时,加强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宣传,还需要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科学的方法和准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置身于国情世情的大环境、大背景下,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茫崖的区情,审时度势、符合实际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推进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根本依据,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茫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茫崖的战略部署中。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的基础上,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指导和保障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健康发展。
2. 加大循环经济法制的执法力度,努力形成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良好局面
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能否顺利实现,还要落实到政府如何通过加强循环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上,以政府的严格公正执法来确保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良好格局的形成。
加强循环经济的执法力度,一是要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与公民、企业、私人利益之间行使公正的自由裁量权,在合理的范畴内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支持。三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五是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六是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通过依法行政,为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
3. 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确保茫崖盐湖资源开发按照循环利用的模式稳步推进
保障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除了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外,还必须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这就要求茫崖人大、政府、检察机关等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从监督的途径确保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实施监督应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执法的自身检查,是预防行政执法不公和纠正执法偏差的主要形式。行政监督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为主,同级机关的行政监察为补充。通过来自于这两个方面的有效监督,端正执法行为,巩固执法成果,确保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落实。二是人大监督。人大监督是一种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可以分为事先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事先对政府机关行政事项的预审,达到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有效提前干预,使政府机关对循环经济领域的执法正确有力。事中监督指对正在进行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三是专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指控,使其受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严惩。四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舆论等各种监督形式,达到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促使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作者单位:青海省社科院)
如何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茫崖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一方面,从柴达木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看,盐湖资源已经形成了相当的技术和市场规模。因此,在盐湖资源开发利用尚处于初步阶段时,从循环经济模式入手,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推进茫崖盐湖资源的循环利用,是实现茫崖盐湖资源开发方式转变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茫崖资源整体开发利用新局面的突破口。另一方面,从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层面看,推进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也必须同时注重法制的保障作用,要以法制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推动和保障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据上,对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与法制保障及其二者关系做以下粗浅探讨,并提出法制保障的对策建议。
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
以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为突破口推进茫崖资源的整体循环利用。从茫崖盐湖资源的储量和资源蕴藏情况看,茫崖盐湖资源开发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钾盐开发为重点,不断发展钾盐、钠盐、锂盐、镁盐,兼顾芒硝的开发,发展具有茫崖资源特色的盐化工经济,把茫崖建设成为柴达木盆地重要的钾肥基地、金属镁基地、碱业基地和锂盐基地。
1.钾盐。目前我国已拥有盐湖氯化钾提取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主要工艺设备上有所突破,完全可与世界硫酸钾生产竞争。因此,茫崖钾盐开发应当在注重氯化钾和硫酸钾两个拳头产品开发的同时,加快硝酸钾、碳酸钾、氢氧化钾等产品的开发,形成钾盐系列产品。
钾盐产品循环产业链中,氯化钾生产无工艺废水,废气经处理可达标排放,仅有少量废渣经堆存处理后可达到无害化。硫酸钾还可以与盐湖的锂资源联合生产,其它钾产品和钾肥生产过程的母液可循环使用,工艺过程无废水、废气。钾盐产品循环中的“两碱”生产与钠盐循环模式相同。氯化钾经进一步加工还可发展下游产品,如医药级和食品级氯化钾。
2.钠盐。茫崖纳盐储量丰富,在大浪滩钾矿田和尕斯库勒湖钾镁盐矿中,氯化钠的储量达149 740 604kt,资源优势明显。因此,钠盐综合利用与发展循环经济的潜力巨大。
钠产品循环产业链中,纯碱(NaCO3)项目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及DCS控制以降低污染物和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量,可达标排放。并可联产下游产品食品级碳酸镁、高纯氧化镁,充分发挥纯碱资源优势。氯酸钠可联产下游产品二氧化氯、亚氯酸盐、高氯酸盐等。烧碱生产采用离子膜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气、废液均能做到回收利用、达标排放,对环境几乎不污染。将纯碱生产蒸氨废液中的氯化钙回收利用,不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3.锂盐。锂产品主要有氯化锂、氟化锂、溴化锂、硫酸锂、碳酸锂、金属锂、锂箔和单水氢氧化锂等,已基本上形成了锂产业链。从茫崖锂开发的实际看,应以碳酸锂、氯化锂、金属锂等产品为主。
锂盐产品循环产业链中,主要的排放物是水,这些水经过处理后,完全能够达到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部分还可以进入生产中的冷却水系统循环使用。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可加工“干冰”,或制作碳酸饮料。在锂盐产品循环产业链中生产碳酸锂及锂系列产品的同时,还可以联产硼酸和硫酸钾。
4.镁盐。在茫崖的大浪滩钾矿田和尕斯库勒湖钾镁盐矿,氯化镁资源总量达7 776 73kt,储量相当丰富。因此,在盐湖资源大规模开发中,应当对镁资源综合利用。
镁盐产品产业链循环中,只产生少量废水、废渣和二氧化碳废气,废水、废渣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二氧化碳气体可加工“干冰”,或制作碳酸饮料直接作为产品出售。镁资源的开发要根据资源特点,必须高起点、新思路,否则难以和菱镁矿生产的产品竞争。
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与法制保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盐湖资源的循环利用对推进茫崖资源的整体循环发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从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律看,循环经济反映了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自然之间对物质利用的和谐关系状况。这种关系不会自发地形成和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制是其建立和不断得以巩固的重要保障。从法制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看,主要包括:对威胁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因素的限制或削弱,为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发展开辟道路;对破坏现存经济秩序的行为施加制裁,以保卫自己的经济基础;建造稳定有序的政治和社会环境,防止社会震荡,为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提供保障。这就是说,在以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为突破口推进茫崖资源综合利用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在关注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技术问题的同时,还应当重视法制对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所具有的重要保障意义。从茫崖盐湖资源综合利用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际看,法制在这一过程中具有以下四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适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需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是一个试验性的循环经济发展区域,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制度设计上的探索与创新。所以,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循环经济理论的制度化,使循环经济由理论层面向制度层面过渡,包括法律制度层面。其次,在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过程中,这些经过设计的制度必然会不断地被实践进行检验,从而产生许多非常好的制度。因此,对这些制度的总结及法律层面的制度建构,是不断推动柴达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
茫崖作为试验区内的重要资源开发地,其发展必然要与柴达木资源开发的整体相融合,进而在试验区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和发展好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因此,一方面,在茫崖贯彻落实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落实好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中所形成的一些好的法律制度,是推动整个柴达木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结合柴达木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适合茫崖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建议,进而用这一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推动和保障茫崖盐湖资源的循环利用,是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需要,也是实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整体发展的需要。
二是茫崖盐湖资源开发的需要。茫崖的盐湖资源主要分布在大浪滩钾矿田和尕斯库勒湖钾镁矿床。目前,大浪滩梁中凹地由青海茫崖海丰钾肥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下设康泰钾肥开发有限公司、兴元钾肥开发有限公司两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采矿区面积74平方公里,年产氯化钾25万吨。从目前这几家企业对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看,综合开发水平仍然比较低,尾矿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产业关联度不高,产业链短,精深加工能力不足,主要产品属于基础性上游产品,深加工产品没有。因此,从茫崖盐湖资源特点、综合利用现状和发展需要看,应借鉴发达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中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健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制保障,促使茫崖资源开发形成循环利用的良好格局。
三是茫崖环境保护的需要。在茫崖50多年的开发过程中,初步形成了石油、石棉、盐湖、煤炭、有色金属等一系列基础工业,推动了茫崖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不可否认,由于基础条件差、地理环境恶劣、认识落后及历史原因等,在发展各类工业的前期过程中没有或很少注意环境条件及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等问题,工业发展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对当地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也给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留下了一些问题及隐患。从另一角度讲,由于茫崖地区自然生态环境本身的脆弱性及不易恢复性,在资源开发中切实保护环境也是实现茫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今后茫崖在盐湖资源开发中,需要通过发挥法制保障作用,将环境及资源保护纳入法制的范畴,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茫崖盐湖资源开发步入循环利用之路。
四是从理论思维到制度建设的需要。理论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要指导实践。但单纯以理论来指导实践,由于缺乏一定的强制力,从而可能会使理论成为一种仅供选择的随意性制度安排,不能被很好地贯彻落实,甚至成为一种规避的对象。因此,对于循环经济理论,就应当借助于一定的形式将其从思维层面提升到制度层面,使理论能够为更多的人所掌控,指导于更大范围的实践,带有更多的不可选择性。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用充分体现稳定性、公平性、强制性等诸多现代社会先进理念于一体的法制对理论的接受者进行规制,以维护循环经济理论的客观存在和正确实施。
加强盐湖资源循环
利用的法制保障建议
从《立法法》划分的立法权限看,茫崖行委不具有立法权。因此,加强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制保障,应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的经济法律法规,青海省有关资源节约利用与循环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海西州制定的有关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单行条例等。通过深入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及单行条例,为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1. 加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茫崖的资源开发
法律作用于社会秩序调控的根本保证是法律被公众充分接受与遵行。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① 因此,就茫崖而言,其发展的首要目标是要将国家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做深入宣传,使本地区内的公民树立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信仰,在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法规处理问题、做出决策。
从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这是宣传教育的重点。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和法规,对发展循环经济起引导和约束作用的主要是有关资源节约利用、环境保护、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二是青海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这是结合省情进行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保证。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规章主要有:《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意见》、《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等。这几部地方规章和政策性法规对柴达木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包括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园区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应当在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中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三是海西州制定的单行条例。这是结合地区实际的发展准则。主要有:《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几个单行条例。
从宣传教育的主体看,应主要面向两类人员。一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茫崖盐湖资源的循环利用,需要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和引导,需要政府加大公共服务功能。而政府这些行为的实施和功能的发挥,都要求政府必须首先按照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办事。因此,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教育,是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二是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者。企业是循环经济的主体。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成功与否,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对循环经济的理解与重视程度上。而要促使企业真正迈上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轨道,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贯彻落实是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
同时,加强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宣传,还需要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科学的方法和准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置身于国情世情的大环境、大背景下,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茫崖的区情,审时度势、符合实际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推进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根本依据,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茫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茫崖的战略部署中。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的基础上,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指导和保障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健康发展。
2. 加大循环经济法制的执法力度,努力形成盐湖资源循环利用的良好局面
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能否顺利实现,还要落实到政府如何通过加强循环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上,以政府的严格公正执法来确保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良好格局的形成。
加强循环经济的执法力度,一是要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与公民、企业、私人利益之间行使公正的自由裁量权,在合理的范畴内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支持。三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五是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六是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通过依法行政,为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
3. 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确保茫崖盐湖资源开发按照循环利用的模式稳步推进
保障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除了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外,还必须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这就要求茫崖人大、政府、检察机关等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从监督的途径确保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实施监督应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执法的自身检查,是预防行政执法不公和纠正执法偏差的主要形式。行政监督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为主,同级机关的行政监察为补充。通过来自于这两个方面的有效监督,端正执法行为,巩固执法成果,确保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落实。二是人大监督。人大监督是一种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可以分为事先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事先对政府机关行政事项的预审,达到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有效提前干预,使政府机关对循环经济领域的执法正确有力。事中监督指对正在进行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三是专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指控,使其受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严惩。四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舆论等各种监督形式,达到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促使茫崖盐湖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作者单位:青海省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