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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股权并购中被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常常侵蚀新股东的经济利益,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在规制股权融资中隐形债务施虐问题上处于失范的状态。由于股权并购人无法利用制度工具保护自己权益,导致很多从经济上本该完成的股权收购事项没有完成。因此,建构公司隐形债务规制制度对于促进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完善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和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