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名义建设用地”,主要指的是历年来已经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但尚未履行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原使用者仍在耕种、而事实上却几乎不可能再建设占用、仅名义上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土地.从基本形态看,“名义建设用地”与我们所熟悉的“批而未征”土地几近相同,但它所界定的对象范围要小一些.笔者引入这个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分析讨论其“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再建设占用“这一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