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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ustin最初的观点,语句可分为表述句和施为句,从目前针对立法文本的句法研究现状来看,多数学者都从立法文本的施为性进行研究,并未对其中的表述句进行专门探讨。因此本文着眼于立法文本的表述句,对英汉立法文本进行对比,以寻求这两类语言的立法文本在表述句中呈现出的规律,从而为跨语言、跨法系的法律翻译提供指导性建议。
表述句 假定成分 定义条款
引言
法律规范明确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了公民的行为准则,应该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以及如若违反了行为准则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条文就自然呈现出包括义务性、禁止性和授權性在内的特性,这些特性都体现出法律条文的施为力,即不局限于文字本身,同时也发挥出其言后与言外的效果,在此背景下,法律条文中的表述句往往受到了忽视,因此本文借助Austin最初将句子分为表述句(constatives)与施为句(performatives)的视角,集中探讨了英汉立法文本中的表述句,通过对比以期寻求其中呈现出的规律。
英汉立法文本中的表述句
Austin(1962)主张将句子分为表述句(constatives)和施为句(performatives),表述句的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报道事态;施为句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法律规范具备严谨的逻辑结构,以“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为三大逻辑要素构成一个系统,其中“处理”及“法律后果”部分主要通过施为句得以体现,而“假定”成分则主要是表述句,除此之外,立法文本中的定义条款也采用了表述句进行阐述。
(1)假定成分
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体现出法律规范严谨的逻辑结构。其中,“假定”是适用行为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汉语立法规范中常采用“的”字句、介词短语、条件句等对“假定”成分加以表述,英语立法文本则采用介词短语,条件句等分句的形式进行表述。本文着重分析英汉立法文本中表述假定成分最具代表性的两类:英语立法文本条件句和汉语立法文本“的”字句。
1. 英语立法文本中的条件句
早在1845年,英国律师George Coode提出立法文本由四个要素构成:“情况”(case)、“条件”(condition)、“法律主体”(legal subject),以及“法律行为”(legal action)。法律条文的实施必须具备适当的状况或情况(包括case,circumstance以及situation),或特定的条件(包括condition,qualification和restriction),因此在英语立法文本中常常以where, if, in(the)case of, in the event of,unless等作为引导词。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从中总结出多种不同的条件句的表述方式。
例1:If a Contracting State makes no declaration under paragraph(1)of this article, the Convention is to extend to all territorial units of that State.
例2:Unless the buyer has received notice from the seller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within the period so fixed, the buyer may not, during that period, resort to any remed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例3:Except where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therwise,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unless they:...
2. 汉语立法文本中“的”字句
“的”字短语具有表示人或事物、行为、性质、程度等类属的功能,成为法律规范“假定”要素必备的语言材料。“的”字短语以超强的包容张力,超大的信息量承载,显示着“假定”要素的严肃性。
例: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2)定义条款
在法律中常常需要对一个词、短语或者符号明确清晰地规定其含义,这就需要设置定义条款,从而防止在理解上可能出现的分歧,准确界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针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分别通过显性定义和隐性定义的方式,显性定义是具备通常意义所说的下定义的词语,如法律汉语中的“指、是指、所称......是指......、是、为、称为”等词,法律英语中的“shall mean, means, be, be called, reference to...is reference to...”等,而隐性定义是利用上下位的概念进行界定,如法律汉语中的“包括、构成”等,法律英语中的“include, shall include”等。
例1: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例2:The term “prison” means a correctional detention, or penal facility.例3: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例1和例2均采用了显性定义的方法对概念的内涵加以界定,如例1在《票据法》中,票据仅指这3种票据,而不包括其他有价证券和凭证;而例3是通过隐性定义的方法,采用上下位概念对抽象术语进行具体化。由此可见,重意合的汉语进入法律语境之后,具备了准确严谨的属性,从而也呈现出与重形合的英语相类似的特性。
[1] 李克兴.英文立法文本写作解密之一——“Where句”与“If句”的对比研究[J].中国翻译,2013(2):88.
[2] 梅德明.现代句法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15.
[3] 孙懿华.法律语言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25.
[4] 王建.法律法规翻译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331.
[5] 赵军峰,郑剑委.法律定义条款探析及其翻译策略[J].外语学刊,2015(4):110.
表述句 假定成分 定义条款
引言
法律规范明确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了公民的行为准则,应该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以及如若违反了行为准则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条文就自然呈现出包括义务性、禁止性和授權性在内的特性,这些特性都体现出法律条文的施为力,即不局限于文字本身,同时也发挥出其言后与言外的效果,在此背景下,法律条文中的表述句往往受到了忽视,因此本文借助Austin最初将句子分为表述句(constatives)与施为句(performatives)的视角,集中探讨了英汉立法文本中的表述句,通过对比以期寻求其中呈现出的规律。
英汉立法文本中的表述句
Austin(1962)主张将句子分为表述句(constatives)和施为句(performatives),表述句的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报道事态;施为句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法律规范具备严谨的逻辑结构,以“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为三大逻辑要素构成一个系统,其中“处理”及“法律后果”部分主要通过施为句得以体现,而“假定”成分则主要是表述句,除此之外,立法文本中的定义条款也采用了表述句进行阐述。
(1)假定成分
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体现出法律规范严谨的逻辑结构。其中,“假定”是适用行为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汉语立法规范中常采用“的”字句、介词短语、条件句等对“假定”成分加以表述,英语立法文本则采用介词短语,条件句等分句的形式进行表述。本文着重分析英汉立法文本中表述假定成分最具代表性的两类:英语立法文本条件句和汉语立法文本“的”字句。
1. 英语立法文本中的条件句
早在1845年,英国律师George Coode提出立法文本由四个要素构成:“情况”(case)、“条件”(condition)、“法律主体”(legal subject),以及“法律行为”(legal action)。法律条文的实施必须具备适当的状况或情况(包括case,circumstance以及situation),或特定的条件(包括condition,qualification和restriction),因此在英语立法文本中常常以where, if, in(the)case of, in the event of,unless等作为引导词。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从中总结出多种不同的条件句的表述方式。
例1:If a Contracting State makes no declaration under paragraph(1)of this article, the Convention is to extend to all territorial units of that State.
例2:Unless the buyer has received notice from the seller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within the period so fixed, the buyer may not, during that period, resort to any remed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例3:Except where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therwise,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unless they:...
2. 汉语立法文本中“的”字句
“的”字短语具有表示人或事物、行为、性质、程度等类属的功能,成为法律规范“假定”要素必备的语言材料。“的”字短语以超强的包容张力,超大的信息量承载,显示着“假定”要素的严肃性。
例: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2)定义条款
在法律中常常需要对一个词、短语或者符号明确清晰地规定其含义,这就需要设置定义条款,从而防止在理解上可能出现的分歧,准确界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针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分别通过显性定义和隐性定义的方式,显性定义是具备通常意义所说的下定义的词语,如法律汉语中的“指、是指、所称......是指......、是、为、称为”等词,法律英语中的“shall mean, means, be, be called, reference to...is reference to...”等,而隐性定义是利用上下位的概念进行界定,如法律汉语中的“包括、构成”等,法律英语中的“include, shall include”等。
例1: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例2:The term “prison” means a correctional detention, or penal facility.例3: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例1和例2均采用了显性定义的方法对概念的内涵加以界定,如例1在《票据法》中,票据仅指这3种票据,而不包括其他有价证券和凭证;而例3是通过隐性定义的方法,采用上下位概念对抽象术语进行具体化。由此可见,重意合的汉语进入法律语境之后,具备了准确严谨的属性,从而也呈现出与重形合的英语相类似的特性。
[1] 李克兴.英文立法文本写作解密之一——“Where句”与“If句”的对比研究[J].中国翻译,2013(2):88.
[2] 梅德明.现代句法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15.
[3] 孙懿华.法律语言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25.
[4] 王建.法律法规翻译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331.
[5] 赵军峰,郑剑委.法律定义条款探析及其翻译策略[J].外语学刊,2015(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