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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产业在美国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遭遇了管理人通过收取超额管理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1970年美国试图通过修改《1940年投资公司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适用标准的不明确反而引起了不同法院的相异判决。几十年来管理费规制标准通过一个个的司法判例而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再次修正管理费规制的判断标准,管理费协议的签订过程被认为是出现管理费问题的结症所在。只有在协议过程中基金董事会考虑了与管理费相关的诸多因素,才能使管理费数额符合投资者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