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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理论逻辑还是实践历史来看,宪政与民主间都存在着持续的张力。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念及其相互性标准在表达宪政意蕴的同时,承认民主的内在价值,把政治权力看作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权力,它没有先验地划定民主不可僭越的范围,每个世代的自由平等的公民都可以依照公共理性公开检讨宪法根本及其它正义问题;罗尔斯通过对公共理性理念的阐发,使民主的诉求与宪政主义所要求的权利保护协调地平衡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