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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新的税收法规不断出台,逐步降低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但是只要有税收优惠和差别税率的存在,企业就不会停下税务筹划的脚步。本文根据当前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及其现状并结合税收法规,从计税依据、混合销售、经济合同的签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实现合理避税,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
[关键词] 营业税建筑工程纳税筹划
一、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2009年1月1日新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指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由此,在建筑业务中,不管是由施工方提供材料还是由建设方提供材料,其营业额中都包括了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在处理实际业务时,建筑企业应该尽量的让承包的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原因有以下几点:
(1)如果是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筑企业往往不能获得相应的取费,因为间接费的取费标准要根据直接费进行计算取得,由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没有计入直接费,导致取费基数降低,从而计算的利润、税金等取费也低于预算标准。
(2)税法规定,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之外,不管工程如何进行结算,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和其他物资都应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征营业税。如果承接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对于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和其他物资部分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营业额,增加了税收负担。
(3)建设单位的一个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各种不同的施工材料,不同的材料进货渠道、价格等等都不相同,这也直接导致施工企业的材料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建设方一般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原材料,采购的成本必然比较高,从而形成一个比较高的计税依据。而建筑施工企业因为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都会有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其购进材料的价格也相对便宜,这样既节省了材料费,也能降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建设单位甲建造一栋商业大楼,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价款2000万元,由甲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材料价款为1200万元。工程结算后,乙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额=(2000 1200)X3%=96(万元)。
若乙企业对该项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由乙企业购买材料,乙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1000万元买到所需相同材料。这样总包价为3000万元,筹划后乙企业应纳营业税额=3000×3%=90(万元),可少纳营业税6万元。
二、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
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普遍存在,当纳税人发生此类业务时,应尽可能的使企业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纳税人必须拥有安装资质,即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3)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4)在签订的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业业劳务的价款。当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将会对其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尽可能的满足上述条件,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对承包合同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可知,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否,适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如果两者之间具备建筑承包合同,将按建筑业3%来缴税,相反,如果没有承包合同,将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税。由此可见,对同样的业务,不同的处理税率是不同的,这就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会。因此,在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尽可能的签订转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尽可能的使企业使用较低的税率。
案例:甲建设单位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通过乙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安排,由施工企业丙承包了该项目。甲与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丙还支付给乙25万元的服务费用。该项目乙承包公司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
若乙对该项目进行纳税筹划,乙与甲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乙再把工程转包给丙企业,与丙签订转包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乙支付给丙价款400万元。筹划后乙承包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25—400)X3%=0.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乙工程承包公司节税额=1.25—0.75=0.5(万元)。
四、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建造合同应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企业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法确认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并应根据收入计算相关税金。不过在实际业务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计算相当复杂,这也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带来了机会。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1)对采用合同完工后进行一次性结算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对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清算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对根据工程完工进度分为不同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项目,月份终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价款结算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应该尽量往后推迟工程结算时间,也就可以同时往后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可以暂缓缴纳税款,让企业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总结
虽然国家正在不断的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步减小,但是筹划的可行性不会完全消失,合理的利用必然能为企业成本控制带来良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J]-广西电业,2009(9)
[2]许柏青,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J]-财经界,2010(2)
[关键词] 营业税建筑工程纳税筹划
一、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2009年1月1日新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指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由此,在建筑业务中,不管是由施工方提供材料还是由建设方提供材料,其营业额中都包括了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在处理实际业务时,建筑企业应该尽量的让承包的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原因有以下几点:
(1)如果是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筑企业往往不能获得相应的取费,因为间接费的取费标准要根据直接费进行计算取得,由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没有计入直接费,导致取费基数降低,从而计算的利润、税金等取费也低于预算标准。
(2)税法规定,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之外,不管工程如何进行结算,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和其他物资都应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征营业税。如果承接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对于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和其他物资部分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营业额,增加了税收负担。
(3)建设单位的一个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各种不同的施工材料,不同的材料进货渠道、价格等等都不相同,这也直接导致施工企业的材料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建设方一般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原材料,采购的成本必然比较高,从而形成一个比较高的计税依据。而建筑施工企业因为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都会有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其购进材料的价格也相对便宜,这样既节省了材料费,也能降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建设单位甲建造一栋商业大楼,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价款2000万元,由甲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材料价款为1200万元。工程结算后,乙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额=(2000 1200)X3%=96(万元)。
若乙企业对该项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由乙企业购买材料,乙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1000万元买到所需相同材料。这样总包价为3000万元,筹划后乙企业应纳营业税额=3000×3%=90(万元),可少纳营业税6万元。
二、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
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普遍存在,当纳税人发生此类业务时,应尽可能的使企业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纳税人必须拥有安装资质,即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3)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4)在签订的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业业劳务的价款。当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将会对其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尽可能的满足上述条件,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对承包合同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可知,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否,适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如果两者之间具备建筑承包合同,将按建筑业3%来缴税,相反,如果没有承包合同,将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税。由此可见,对同样的业务,不同的处理税率是不同的,这就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会。因此,在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尽可能的签订转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尽可能的使企业使用较低的税率。
案例:甲建设单位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通过乙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安排,由施工企业丙承包了该项目。甲与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丙还支付给乙25万元的服务费用。该项目乙承包公司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
若乙对该项目进行纳税筹划,乙与甲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乙再把工程转包给丙企业,与丙签订转包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乙支付给丙价款400万元。筹划后乙承包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25—400)X3%=0.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乙工程承包公司节税额=1.25—0.75=0.5(万元)。
四、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建造合同应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企业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法确认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并应根据收入计算相关税金。不过在实际业务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计算相当复杂,这也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带来了机会。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1)对采用合同完工后进行一次性结算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对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清算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对根据工程完工进度分为不同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项目,月份终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价款结算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应该尽量往后推迟工程结算时间,也就可以同时往后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可以暂缓缴纳税款,让企业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总结
虽然国家正在不断的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步减小,但是筹划的可行性不会完全消失,合理的利用必然能为企业成本控制带来良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J]-广西电业,2009(9)
[2]许柏青,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J]-财经界,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