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文章分析了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多种问题,提出了三点关于解决保险代理人制度的问题,并探讨了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保险;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4-0254-01
1 概述
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而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进我国内地之后,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飞速发展。然而近年来保险业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代理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2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保险代理人素质偏低,资格要求不严
我国只要初中以上学历并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就可以当一名保险代理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大批的新招员工常常是在没有获得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就开始展业,其后在保险公司高强度培训和应试辅导下以极短的时间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于是造成了整个保险代理人界整体素质偏低,急功近利,只追求金钱利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代理人素质较高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中本科以上的代理人比率不到10%,大专占30%,高中及其以下的高达60%以上。
2.2 保险市场结构不完整,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
健全的保险市场应该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组成,并在各自的职能位置上发挥作用,三者应该是同等重要,共同发展的。而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保险代理人过度发展,队伍不断壮大,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相对滞后,保险市场形成严重发展不平衡。保险市场结构不完整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向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向转变,缺乏一个有效的竞争市场,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3 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问题,游击代理人不保险
保险代理人一般按业务量完成的多少来提取佣金收入,佣金通常分年收取。一般而言,不是公司的雇员,没有底薪,也没有必要的费用报销,无权享受公司加社保的福利。同时,保险公司不为代理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保险公司只会考虑你的业绩,不会考虑你的遭遇。一方面保险公司这种激励制度使得保险代理人只追求短期利益,注重保单数量而忽视保单质量,另一方面一些保险代理人频繁跳槽造成大量没人管的“孤儿保单”产生,保险售后服务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公众对市场失去信心。
2.4 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代理人行为,市场监管不力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商事法制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我国目前保险代理的现状来看,保险代理人经营业务不规范、法律手续不全、保险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代理人违规后仅仅被吊销业务许可证以及赔付少量的惩罚金,总体上违规成本过低,进而容易引发保险代理人的“道德危机”,严重地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利益。
3 发展和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建议
3.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保险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亟待规范和完善,2009年新出台的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为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相配套,中国保监会9月27日、28日先后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多部法规,终于对一直以来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保险营销服务部进行了专门规定。即便如此,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保险法律法规完善之路仍然任重道远,有瑕疵的条款要加以修改,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操作性的条款要进一步具体化。同时,尽快出台有关涉外保险代理法规,形成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保险代理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和保险代理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2 提高代理人素质,树立保险公司良好形象
保险代理人是沟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桥梁,代理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险行业的形象,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是刻不容缓的。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进入门槛提升保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加大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难度,对代理人的各方面素质进行综合考察,特别是道德素质,教育程度,诚实信用方面的考察尤为重要。代理人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形象。
3.3 优化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问题,加大保险代理人行业归属感
现行的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实行首期业务佣金与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由于首期保费提取佣金的比例大,所以保险代理人更多注重首期保费,忽视后期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了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的急功近利行为。保险公司应考虑建立多因素激励制度,多种形式的激励制度可以更好的监督保险代理人行为,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保险公司应优化保险代理人的一系列福利措施,如为保险代理人购买社会保险,适量的底薪,建立养老金制度,尊重保险代理人,加大保险代理人的行业归属感,减少保险公司间人员频繁流动以降低不必要的成本。
保险行业是我国的朝阳行业,现在正是保险业起步腾飞的阶段,在保险法规,市场监管及保险代理人素质不断提高的环境下,保险市场主体的竞争必将越来越激化,保险产品也将面临一次全新的改革,对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激励模式将是又一次挑战。保险行业只有不断提高代理人素质,树立竞争意识,创新产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张晓萌、刘春燕.我国保险代理透视.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7).
[2] 宋晓春,陈晓斌.寿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思考[J].保险研究,2002,(10).
[3] 苑为,郭晓峰.保险代理人行为风险的经济学分析[J].保险研究,2004,(01).
[4] 张慎峰,刘喜华,吴育华.保险中介市场的委托代理问题[J] .天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09).
[5] 刘冬姣.保险中介诚信的多维透视与综合治理[J].保险研究, 2006, (3)。
【关键词】 保险;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4-0254-01
1 概述
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而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进我国内地之后,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飞速发展。然而近年来保险业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代理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2 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保险代理人素质偏低,资格要求不严
我国只要初中以上学历并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就可以当一名保险代理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大批的新招员工常常是在没有获得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就开始展业,其后在保险公司高强度培训和应试辅导下以极短的时间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于是造成了整个保险代理人界整体素质偏低,急功近利,只追求金钱利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代理人素质较高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中本科以上的代理人比率不到10%,大专占30%,高中及其以下的高达60%以上。
2.2 保险市场结构不完整,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
健全的保险市场应该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组成,并在各自的职能位置上发挥作用,三者应该是同等重要,共同发展的。而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保险代理人过度发展,队伍不断壮大,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相对滞后,保险市场形成严重发展不平衡。保险市场结构不完整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向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向转变,缺乏一个有效的竞争市场,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3 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问题,游击代理人不保险
保险代理人一般按业务量完成的多少来提取佣金收入,佣金通常分年收取。一般而言,不是公司的雇员,没有底薪,也没有必要的费用报销,无权享受公司加社保的福利。同时,保险公司不为代理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保险公司只会考虑你的业绩,不会考虑你的遭遇。一方面保险公司这种激励制度使得保险代理人只追求短期利益,注重保单数量而忽视保单质量,另一方面一些保险代理人频繁跳槽造成大量没人管的“孤儿保单”产生,保险售后服务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公众对市场失去信心。
2.4 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代理人行为,市场监管不力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商事法制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我国目前保险代理的现状来看,保险代理人经营业务不规范、法律手续不全、保险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代理人违规后仅仅被吊销业务许可证以及赔付少量的惩罚金,总体上违规成本过低,进而容易引发保险代理人的“道德危机”,严重地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利益。
3 发展和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建议
3.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保险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亟待规范和完善,2009年新出台的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为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相配套,中国保监会9月27日、28日先后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多部法规,终于对一直以来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保险营销服务部进行了专门规定。即便如此,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保险法律法规完善之路仍然任重道远,有瑕疵的条款要加以修改,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操作性的条款要进一步具体化。同时,尽快出台有关涉外保险代理法规,形成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保险代理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和保险代理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2 提高代理人素质,树立保险公司良好形象
保险代理人是沟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桥梁,代理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险行业的形象,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是刻不容缓的。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进入门槛提升保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加大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难度,对代理人的各方面素质进行综合考察,特别是道德素质,教育程度,诚实信用方面的考察尤为重要。代理人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形象。
3.3 优化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问题,加大保险代理人行业归属感
现行的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实行首期业务佣金与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由于首期保费提取佣金的比例大,所以保险代理人更多注重首期保费,忽视后期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了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的急功近利行为。保险公司应考虑建立多因素激励制度,多种形式的激励制度可以更好的监督保险代理人行为,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保险公司应优化保险代理人的一系列福利措施,如为保险代理人购买社会保险,适量的底薪,建立养老金制度,尊重保险代理人,加大保险代理人的行业归属感,减少保险公司间人员频繁流动以降低不必要的成本。
保险行业是我国的朝阳行业,现在正是保险业起步腾飞的阶段,在保险法规,市场监管及保险代理人素质不断提高的环境下,保险市场主体的竞争必将越来越激化,保险产品也将面临一次全新的改革,对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激励模式将是又一次挑战。保险行业只有不断提高代理人素质,树立竞争意识,创新产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张晓萌、刘春燕.我国保险代理透视.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7).
[2] 宋晓春,陈晓斌.寿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思考[J].保险研究,2002,(10).
[3] 苑为,郭晓峰.保险代理人行为风险的经济学分析[J].保险研究,2004,(01).
[4] 张慎峰,刘喜华,吴育华.保险中介市场的委托代理问题[J] .天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09).
[5] 刘冬姣.保险中介诚信的多维透视与综合治理[J].保险研究, 2006,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