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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主体资格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将民事责任能力寄存于民事行为能力之中,否定其独立地位,造成理论上与实践中的缺陷.通过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辨析,从而对民事责任能力进行概念界定和分类,有助于解决现有理论学说难以解答的民事活动特殊现象,为民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