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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宝”事件持续发酵,先是北京九叔在其微博上连续发文指责“某宝”收取高额逾期管理费和罚息(逾期利息),其后“某宝”又被爆出放贷人要求借款人(主要是女大学生)拍裸照作抵押的新闻。本文将对“某宝”平台的高额逾期利息和逾期管理费、催债手段及宣传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一、关于高额逾期利息与逾期管理费
我们查看了“某宝”平台的《借款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借款人超过宽限期还没有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那么自宽限期次日起,“某宝”将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准,以24%为年化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除此之外,借款人还需向平台支付一定的逾期管理费。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借入100万,全部逾期一年的话,就要支付24万的罚息外加一定金额的逾期管理费用。那么“某宝”规定的高额逾期利息和逾期管理费用是否合法呢?
(一)什么是逾期利息?
在法律上,逾期利息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罚息里的一种,“某宝”《借款协议》中的“罚息”即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实际是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是本金在逾期阶段所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损失的合理补偿。逾期利息一般是合同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逾期利息由放款人收取,但在“某宝”平台中,平台是否收取部分利息作为催收报酬不得而知,本文仅就逾期利息和逾期管理费的数额进行分析。
(二)高额逾期利息及逾期管理费用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宝”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24%为年化利率计算罚息其实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其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年化利率24%的逾期利息。
但是在该条中,最高院用“其他费用”一词对借款人因为逾期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了兜底性概括,该条中的“年利率24%”应当涵盖了出借人向借款人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某宝”平台的《借款协议》约定:“特别逾期管理费的金额调整为‘截至宽限期之日后第76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30%。’”因此,我们认为此协议中“某宝”约定的逾期管理费用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则平台已经向逾期借款人收取了年化利率24%的逾期利息,如果再收取逾期管理费的话,其实已经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以下通过案例说明:
【(2015)响民初字第00578号】张爱高与嵇礼林、徐友康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中,被告嵇礼林向原告张爱高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9.8‰,借款期限到2015年6月5日,如逾期偿还,按月利率双倍计算,并由被告徐友康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及保证合同除双方约定逾期利息过高,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并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当然,如有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的,则二者总计不可超过年利率24%。参考案例:【 (2016)沪0116民初2626号】某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关于“裸条“催债事件中平台的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某宝”平台上的某些借款人(主要是女大学生)通过“某宝”平台借钱,由于平台设置的高额利息(报道称有的借款利率周息可达30%),其逾期的恶性循环使得借款人还款更加困难。放贷人以此要求女借款人发送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作为抵押,若借款人到期还不上钱则向QQ群或借款人的父母朋友发送该裸照。
从法律角度来看,“某宝”平台上的放贷人收取周利率可达30%的高额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36%,其明显超过)以及逼迫借款人拍裸照的催收行为是明显不合理的,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针对放贷人的违法性,本文暂且不论。但我们认为“某宝”作为居间人,对平台上的出借人及借贷人并未尽到作为居间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裸条催债”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
据媒体报道,通过“某宝”平台借钱的人主要为一些没有收入来源,欠缺还款能力的大学生,但尽管如此,“某宝”在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上却缺乏合理性审查。并且“某宝”方面表示,在其平台上借钱的人不需要审核,金额自定,利率自定,一键操作,几秒钟达到借钱目的。由此可见,“某宝”是可能预见到借款人存在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形的,其也未尽到其应当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的义务。虽此规定仍处于意见征求阶段,但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第6条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判定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当负有合理审查义务。
三、关于“某宝”宣传行为的法律风险
15年8月,“某宝”启动“拉上好友抢红包,轻轻松松玩出钱”活动。其在宣传中表明,将用20多亿作为活动推广费用,而后证实预计落实到每个注册用户的奖励实为50元。今年2月,蚂蚁金服举报称“近期网络上有多个自媒体账号散布签到赚钱的言论,推介“某宝”平台旗下新业务,打着马云以及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的旗号,严重误导用户。由此可见,“某宝”存在着大量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行为。
前面我们提到“某宝”收取高额逾期管理费,“某宝”方面表示主要用于催收。那么平台的催收与放款人的恶意催收是否有联系呢?也即平台对放贷人的恶意催收行为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参与放贷人的恶意催收行为呢?这将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如果存在的话,平台也可能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
“某宝”事件透露出来的高额利息、罚息和逾期管理费、恶意催债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值得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深思。在此提醒平台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合规经营;借款人理性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关于高额逾期利息与逾期管理费
我们查看了“某宝”平台的《借款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借款人超过宽限期还没有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那么自宽限期次日起,“某宝”将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准,以24%为年化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除此之外,借款人还需向平台支付一定的逾期管理费。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借入100万,全部逾期一年的话,就要支付24万的罚息外加一定金额的逾期管理费用。那么“某宝”规定的高额逾期利息和逾期管理费用是否合法呢?
(一)什么是逾期利息?
在法律上,逾期利息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罚息里的一种,“某宝”《借款协议》中的“罚息”即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实际是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是本金在逾期阶段所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损失的合理补偿。逾期利息一般是合同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逾期利息由放款人收取,但在“某宝”平台中,平台是否收取部分利息作为催收报酬不得而知,本文仅就逾期利息和逾期管理费的数额进行分析。
(二)高额逾期利息及逾期管理费用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宝”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24%为年化利率计算罚息其实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其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年化利率24%的逾期利息。
但是在该条中,最高院用“其他费用”一词对借款人因为逾期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了兜底性概括,该条中的“年利率24%”应当涵盖了出借人向借款人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某宝”平台的《借款协议》约定:“特别逾期管理费的金额调整为‘截至宽限期之日后第76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30%。’”因此,我们认为此协议中“某宝”约定的逾期管理费用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则平台已经向逾期借款人收取了年化利率24%的逾期利息,如果再收取逾期管理费的话,其实已经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以下通过案例说明:
【(2015)响民初字第00578号】张爱高与嵇礼林、徐友康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中,被告嵇礼林向原告张爱高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9.8‰,借款期限到2015年6月5日,如逾期偿还,按月利率双倍计算,并由被告徐友康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及保证合同除双方约定逾期利息过高,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并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当然,如有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的,则二者总计不可超过年利率24%。参考案例:【 (2016)沪0116民初2626号】某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关于“裸条“催债事件中平台的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某宝”平台上的某些借款人(主要是女大学生)通过“某宝”平台借钱,由于平台设置的高额利息(报道称有的借款利率周息可达30%),其逾期的恶性循环使得借款人还款更加困难。放贷人以此要求女借款人发送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作为抵押,若借款人到期还不上钱则向QQ群或借款人的父母朋友发送该裸照。
从法律角度来看,“某宝”平台上的放贷人收取周利率可达30%的高额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36%,其明显超过)以及逼迫借款人拍裸照的催收行为是明显不合理的,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针对放贷人的违法性,本文暂且不论。但我们认为“某宝”作为居间人,对平台上的出借人及借贷人并未尽到作为居间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裸条催债”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
据媒体报道,通过“某宝”平台借钱的人主要为一些没有收入来源,欠缺还款能力的大学生,但尽管如此,“某宝”在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上却缺乏合理性审查。并且“某宝”方面表示,在其平台上借钱的人不需要审核,金额自定,利率自定,一键操作,几秒钟达到借钱目的。由此可见,“某宝”是可能预见到借款人存在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形的,其也未尽到其应当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的义务。虽此规定仍处于意见征求阶段,但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第6条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判定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当负有合理审查义务。
三、关于“某宝”宣传行为的法律风险
15年8月,“某宝”启动“拉上好友抢红包,轻轻松松玩出钱”活动。其在宣传中表明,将用20多亿作为活动推广费用,而后证实预计落实到每个注册用户的奖励实为50元。今年2月,蚂蚁金服举报称“近期网络上有多个自媒体账号散布签到赚钱的言论,推介“某宝”平台旗下新业务,打着马云以及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的旗号,严重误导用户。由此可见,“某宝”存在着大量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行为。
前面我们提到“某宝”收取高额逾期管理费,“某宝”方面表示主要用于催收。那么平台的催收与放款人的恶意催收是否有联系呢?也即平台对放贷人的恶意催收行为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参与放贷人的恶意催收行为呢?这将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如果存在的话,平台也可能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
“某宝”事件透露出来的高额利息、罚息和逾期管理费、恶意催债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值得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深思。在此提醒平台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合规经营;借款人理性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