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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模式的冲击使我国重新定义了生产力,形成了新的生产关系,同时也催生了新的用工模式——新型平台用工模式.根据我国现有劳动者的定义与劳动关系判断标准,新型平台从业者不能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对其直接适用劳动法规则予以保护,但新型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在经济实力、技术信息掌握上的悬殊对比,使新型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问题又不宜简单地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则.我们应明确新型平台用工模式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属性,为新型平台从业者创设独有的劳动法规则予以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