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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主要运行模式(资金池)却陷入期限错配、"短借长投"、借新迁旧的困境;其法律制度也暴露出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局限性、资产托管制度疲软难以发挥托管人监督制衡作用、以及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易诱发道德风险等漏洞。为此,相应的法律对策为: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模式运作非保本理财产品,利用信托制度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的权益;建立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托管人制度;建立全面、完善的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