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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治理模式一般概括地分为人治和法治两种。从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可以把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分为:德治、人治、权治和法治四个阶段。这四种治理模式整体上是依次递进出现的。
德治主要是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传统习惯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原始社会就是这样,整个社会依靠氏族群居生活逐渐形成的各种道德、宗教、习俗等习惯来规范涉及氏族管理、婚姻继承、渔猎耕种、物质分配等各个方面。德治在封建社会的乡村也普遍存在,甚至在改革开放以前的边远乡村,有些依然是沿用村里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一套“规矩”和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规范和治理农村大事小事,比如婚丧嫁娶、财产继承、纠纷处理、祭祀礼仪等。
人治主要是以个人的喜好和想法来治理社会,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一人之治”。比如奴隶社会,奴隶主个人的治理方式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想法。如果这个人没有思想、没有远见、治理才能平庸,那么社会的治理就不会很好。如果这个人是卓越的,品德高尚,富有远见,才华出众,那么有可能形成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治理模式。类似于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治国的情形。在奴隶社会时期,人治就占据着主导地位。奴隶主可以随心所欲地治理自己的领地。
权治简单地说就是“特权之治”,主要是特权阶层主导社会治理。这里的特权阶层包括权力阶层和资本阶层两种形态。实行权治的社会主导权不是某一个个人,而是一个特权集团或者说阶层。虽然也有一部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但是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它是围绕特权阶层而制定的,整个社会治理是披着法治的外衣实行权治的实质。比如封建社会,虽然也依朝廷颁布的律令治理国家,貌似很公平公正,但实际上当时的法律本身是不公平的。封建社会的法律是代表封建统治阶层利益的,它体现的是权力阶层的特权。换一种角度看封建社会,权力和社会资本都掌握在皇帝及其领导的封建特权阶层手中,它就是一种权贵资本主义社会。再比如资本主义社会,它的很多法律和公共政策其实是各个大资本家之间协商妥协的结果,体现的是资本阶层的特权。资本家通过影响选举,影响总统和议员来制定对自己阶层或者利益集团有利的政策。
法治简单地说就是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之治”。说到法治,人们习惯于去西方找经典、去古希腊找箴言、去欧美找故事。其实法治并不是欧美和西方发明的,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必然结果,西方的人类历史中有,中国的人类发展史也有。最早的法治思想或者说法治的初步体现是在原始社会。由氏族全体成员组成的氏族议事会是氏族的最高议事机关,一切重大的事情都由全体氏族成员平等地讨论决定,不存在特殊权力机构和个人。比如封建社会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刘邦约法三章、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等等,这都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治国的理念。
法治社会的法律是由全体公民为了维护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整个社会是以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来治理社会,法治社会的本质是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社会。直白地说,就是以人们为主导制定法律,大家民主讨论协商制定一个公平、公正的“规矩”,并严格按照这个“规矩”去执行,这就是法治。如果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面都制定出公平、公正的“规矩”,并严格按照“规矩”办事,那么整个社会就实现了法治。
具体到立法体制来说,无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制定“规矩”,制定规矩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由于考虑到立法成本和可执行性,很少有国家所有的立法都是由全民直接参与的。只有少数国家的宪法是由全民公决的形式制定。大多数的立法都是通过代表制来实现。代表制在西方表现为议员,在我国表现为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是省级人大代表和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人大代表)也能参与立法。现阶段,国家主要的立法或者说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由人大常委会来制定的。在中央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在地方主要是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来制定。代表制的立法制度有利于节省立法成本,加快立法进程。但是也有可能不完全体现民意的情况出现。这就需要优化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组成结构,使之尽可能地代表民意、反映民意,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有强大生命力的法律。
法治不仅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对法律执行的强力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法律制定出来不去过问它具体的执行情况,就有可能出现执行偏差,违背立法原意。我国人大系统每年会有针对具体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也会有依据具体行政部门提出的法律修改意见,修改相关法律。对于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须进一步加强,有些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的条款或精神相违背,导致具体执行中出现矛盾,这是法制不够统一的具体表现。
随着公民社会意识的提高,社会对法律规则制定的关注逐渐强化,不同阶层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对这些制度的制定。民众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也越来越关注,纷纷通过公开发表文章、媒体集中报道、公民上书等各种形式发表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法治社会的进程。法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可逆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也不可逆转,中国梦必然也是一个法治梦。
(作者单位:省人大法工委)
德治主要是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传统习惯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原始社会就是这样,整个社会依靠氏族群居生活逐渐形成的各种道德、宗教、习俗等习惯来规范涉及氏族管理、婚姻继承、渔猎耕种、物质分配等各个方面。德治在封建社会的乡村也普遍存在,甚至在改革开放以前的边远乡村,有些依然是沿用村里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一套“规矩”和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规范和治理农村大事小事,比如婚丧嫁娶、财产继承、纠纷处理、祭祀礼仪等。
人治主要是以个人的喜好和想法来治理社会,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一人之治”。比如奴隶社会,奴隶主个人的治理方式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想法。如果这个人没有思想、没有远见、治理才能平庸,那么社会的治理就不会很好。如果这个人是卓越的,品德高尚,富有远见,才华出众,那么有可能形成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治理模式。类似于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治国的情形。在奴隶社会时期,人治就占据着主导地位。奴隶主可以随心所欲地治理自己的领地。
权治简单地说就是“特权之治”,主要是特权阶层主导社会治理。这里的特权阶层包括权力阶层和资本阶层两种形态。实行权治的社会主导权不是某一个个人,而是一个特权集团或者说阶层。虽然也有一部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但是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它是围绕特权阶层而制定的,整个社会治理是披着法治的外衣实行权治的实质。比如封建社会,虽然也依朝廷颁布的律令治理国家,貌似很公平公正,但实际上当时的法律本身是不公平的。封建社会的法律是代表封建统治阶层利益的,它体现的是权力阶层的特权。换一种角度看封建社会,权力和社会资本都掌握在皇帝及其领导的封建特权阶层手中,它就是一种权贵资本主义社会。再比如资本主义社会,它的很多法律和公共政策其实是各个大资本家之间协商妥协的结果,体现的是资本阶层的特权。资本家通过影响选举,影响总统和议员来制定对自己阶层或者利益集团有利的政策。
法治简单地说就是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之治”。说到法治,人们习惯于去西方找经典、去古希腊找箴言、去欧美找故事。其实法治并不是欧美和西方发明的,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必然结果,西方的人类历史中有,中国的人类发展史也有。最早的法治思想或者说法治的初步体现是在原始社会。由氏族全体成员组成的氏族议事会是氏族的最高议事机关,一切重大的事情都由全体氏族成员平等地讨论决定,不存在特殊权力机构和个人。比如封建社会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刘邦约法三章、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等等,这都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治国的理念。
法治社会的法律是由全体公民为了维护和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整个社会是以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来治理社会,法治社会的本质是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社会。直白地说,就是以人们为主导制定法律,大家民主讨论协商制定一个公平、公正的“规矩”,并严格按照这个“规矩”去执行,这就是法治。如果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面都制定出公平、公正的“规矩”,并严格按照“规矩”办事,那么整个社会就实现了法治。
具体到立法体制来说,无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制定“规矩”,制定规矩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由于考虑到立法成本和可执行性,很少有国家所有的立法都是由全民直接参与的。只有少数国家的宪法是由全民公决的形式制定。大多数的立法都是通过代表制来实现。代表制在西方表现为议员,在我国表现为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是省级人大代表和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人大代表)也能参与立法。现阶段,国家主要的立法或者说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由人大常委会来制定的。在中央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在地方主要是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来制定。代表制的立法制度有利于节省立法成本,加快立法进程。但是也有可能不完全体现民意的情况出现。这就需要优化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组成结构,使之尽可能地代表民意、反映民意,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有强大生命力的法律。
法治不仅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对法律执行的强力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法律制定出来不去过问它具体的执行情况,就有可能出现执行偏差,违背立法原意。我国人大系统每年会有针对具体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也会有依据具体行政部门提出的法律修改意见,修改相关法律。对于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须进一步加强,有些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的条款或精神相违背,导致具体执行中出现矛盾,这是法制不够统一的具体表现。
随着公民社会意识的提高,社会对法律规则制定的关注逐渐强化,不同阶层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对这些制度的制定。民众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也越来越关注,纷纷通过公开发表文章、媒体集中报道、公民上书等各种形式发表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法治社会的进程。法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可逆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也不可逆转,中国梦必然也是一个法治梦。
(作者单位:省人大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