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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法草案》一文蕴含着丰富的立法、婚姻法及法哲学思想。就立法思想而言,马克思不仅在该文中揭示了"立法的本质是反映事物的本质,立法应以事物的本质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基础"这一重要原理,而且指明了实现这一要求的根本途径,即法律"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这对于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推动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富有启发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