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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5日,原告上海留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留得经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苏拖371船队”的代表佟庭忠、花圣林签订了一份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承运方“苏拖371船队”运送留得经贸3300吨煤炭从山东杨堂港码头至上海港九亭留得码头,同日煤炭装载于由”苏拖371”轮拖带的数艘驳船上离港。此后.留得经贸获知,”苏拖371船队”承运的3300吨煤炭已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