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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规定犯罪进行改造的最终目的是使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而中国的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却体现了相反的价值,当服刑人员期满回归社会后会因为刑事犯罪档案受到歧视,也因为这种歧视的存在,进而导致刑事犯罪档案被刻意删除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强制性规范体系的缺失,本文在叙述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强制性规范的必要性,希望能够对刑事犯罪档案管理起到一些作用。
关键词:刑事犯罪档案管理 强制性规范 必要性
一、引言
刑事犯罪档案的管理是刑事司法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对犯罪改造的社会效果的考察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当前刑事犯罪的档案管理是由刑事司法部门进行的,在管理上主要是体现刑事司法部门的需要,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却忽略了犯罪人在回归社会以后给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很多重新回归到犯罪道路上的犯罪人就是因为这种标签效应而无法被社会重新接纳,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一点是当前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的最大的不足。另外,在刑事犯罪档案的管理上也没有专门针对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使这个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又无法依法进行,造成了许多管理上混乱,因此对于刑事犯罪档案的管理要在合理化的基础上加强强制性规范才能使这种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
二、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现状及问题
1.刑事犯罪档案与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刑事犯罪档案又称刑事档案,是指记载当事人的犯罪状况的档案材料,它包括当事人的犯罪记录以及庭审和处罚情况的记录。刑事档案作为档案的一部分通常会放到个人档案当中并随着人事关系转移。因此,刑事档案不仅是犯罪时的档案记录,在犯罪人服刑结束走向社会以后这个记录仍然要一直伴随。
1.1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中国的刑事档案管理制度是將刑事档案作为犯罪人的人事档案一部分进行终身管理的,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这份档案就已经形成,并且随着个人关系的转移而转移,对个人回归社会后有着重要影响,尤其对于那些已经改造得很好的犯罪人员在回归社会以后也要因为这份档案而面临更大的压力和社会的歧视,对之后的人生发展和事业发展都有着不利影响。也有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表达了看法,认为如果不解决掉刑事档案管理问题,改造完成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途径被堵塞,积怨会越来越重。
1.2 蓄意消除档案情况时有发生。在刑事犯罪档案的管理上除了刑法上规范的一些档案犯罪以外,并没有专门对刑事档案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而刑事档案由于其特殊性,很多犯罪人在改造结束以后可以通过各种关系自行消除档案,即使其并没有彻底改造甚至继续犯罪。以上两个现状,使得中国的刑事档案管理面临着一种尴尬的困境:刑事犯罪档案将会作为一种不良的记录伴随一生,即使这个人已经改造得很好,开始并且已经在进行新的健康向上的生活,这份记录都要作为一个“污点”影响一生。同时,对于那些可以通过关系疏通的人即使并没有改造得很好,却可以走特殊途径消除该犯罪档案。这样就使得中国的刑事档案管理的社会效果极为不正义。
2.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的问题。
2.1 查询管理不善。由于在刑事档案的查询利用上过于随意,使得犯罪人在回归社会以后其犯罪档案可以随意为其他机关和用人单位获得,而影响其对社会的融入,甚至在很多时候会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侵犯。
2.2 蓄意被篡改和违规消除。由于强制性规范的缺失,刑事犯罪档案在管理的过程当中经常被篡改和违规消除,使犯罪档案的管理陷入混乱。刑事犯罪档案的作用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作为对一个人主观恶性的判断依据,对定罪和量刑有重要影响。比如一个人在犯罪以后再次实施了犯罪的,除了在定罪量刑时可能被作为累犯、再犯处理以外,在量刑的时候是否有前科也是量刑标准之一,这是中国刑事司法处理上的一个传统,同时也体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然而,在刑事司法实务当中这一作用的发挥基本上是属于负面的。关于主观恶性在定罪和量刑环节都有作用,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即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就可以被认为主观恶意不大或者社会危害不大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中是否有前科就是判断标准之一,而这个前科的有无就是从刑事档案来反映的。因此,在这个阶段刑事档案的作用就是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时的重要材料,而对方的辩护律师也是在这个方面做手脚,对于法官来说则将之作为重要的自由裁量依据。刑事档案有这么重要的功能也使得在档案管理上就要被做手脚,比如有些人在这个时候就要想方设法消除刑事犯罪档案,从而造成检察机关故意不提或者暗地消除的情形,从而导致了司法的腐败。
三、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强制性规范的必要性
根据上文分析,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当中体现的最大问题就是查询的随意性造成了对犯罪改造回归社会的人群的隐私权的侵犯而导致的这些人群遭受歧视和无法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刑事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的问题。一方面缺乏刑事档案管理的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一些部门零星的法律规范也相互冲突,以及与其他部门法律当中关于刑事档案查询规定相冲突,最终导致了法律效力的减弱;另一方面,在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规定当中缺乏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要对管理责任进行规定,确定档案管理者的管理责任,一旦自己违法查询和篡改或者因为个人的工作失误造成了刑事档案被违法查询和篡改就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其直接管理的上级领导也要进行处罚。刑事犯罪档案管理责任规定的另外一个原因还在于《档案法》和《刑法》关于档案管理方面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的不统一和不完善。《档案法》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当中规定了九项十七种可能产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规范属于指示性规范,即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两部法律当中体现,一部法律体现行为方式,另外一部法律体现行为后果。而反观《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第二十四条中第四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其余的行为都不能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因此,本文认为《档案法》与《刑法》当中规定的不一致是使中国现有的刑事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无法被追究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中国当前法律体系当中重新构建强制性规范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陈述,刑事档案管理是对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形成的关于犯罪人刑事犯罪的档案文件进行管理的制度,在当前由于对刑事犯罪档案功能上没有对犯罪人服刑结束以后走向社会的关注而在档案查询和利用上出现了许多影响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操作,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当中的违法查询和违法利用,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的缺失。因此,要改善和消除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当中的这些问题就要在中国的现有法律体系当中构建刑事档案管理的强制性规范。
参考文献:
[1]黄世喆.关于档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J].档案管理.2008(6).
[2]廖军.浅议完善刑法对档案犯罪的规定[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2010(5).
关键词:刑事犯罪档案管理 强制性规范 必要性
一、引言
刑事犯罪档案的管理是刑事司法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对犯罪改造的社会效果的考察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当前刑事犯罪的档案管理是由刑事司法部门进行的,在管理上主要是体现刑事司法部门的需要,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却忽略了犯罪人在回归社会以后给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很多重新回归到犯罪道路上的犯罪人就是因为这种标签效应而无法被社会重新接纳,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一点是当前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的最大的不足。另外,在刑事犯罪档案的管理上也没有专门针对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使这个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又无法依法进行,造成了许多管理上混乱,因此对于刑事犯罪档案的管理要在合理化的基础上加强强制性规范才能使这种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
二、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现状及问题
1.刑事犯罪档案与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刑事犯罪档案又称刑事档案,是指记载当事人的犯罪状况的档案材料,它包括当事人的犯罪记录以及庭审和处罚情况的记录。刑事档案作为档案的一部分通常会放到个人档案当中并随着人事关系转移。因此,刑事档案不仅是犯罪时的档案记录,在犯罪人服刑结束走向社会以后这个记录仍然要一直伴随。
1.1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中国的刑事档案管理制度是將刑事档案作为犯罪人的人事档案一部分进行终身管理的,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这份档案就已经形成,并且随着个人关系的转移而转移,对个人回归社会后有着重要影响,尤其对于那些已经改造得很好的犯罪人员在回归社会以后也要因为这份档案而面临更大的压力和社会的歧视,对之后的人生发展和事业发展都有着不利影响。也有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表达了看法,认为如果不解决掉刑事档案管理问题,改造完成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途径被堵塞,积怨会越来越重。
1.2 蓄意消除档案情况时有发生。在刑事犯罪档案的管理上除了刑法上规范的一些档案犯罪以外,并没有专门对刑事档案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而刑事档案由于其特殊性,很多犯罪人在改造结束以后可以通过各种关系自行消除档案,即使其并没有彻底改造甚至继续犯罪。以上两个现状,使得中国的刑事档案管理面临着一种尴尬的困境:刑事犯罪档案将会作为一种不良的记录伴随一生,即使这个人已经改造得很好,开始并且已经在进行新的健康向上的生活,这份记录都要作为一个“污点”影响一生。同时,对于那些可以通过关系疏通的人即使并没有改造得很好,却可以走特殊途径消除该犯罪档案。这样就使得中国的刑事档案管理的社会效果极为不正义。
2.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的问题。
2.1 查询管理不善。由于在刑事档案的查询利用上过于随意,使得犯罪人在回归社会以后其犯罪档案可以随意为其他机关和用人单位获得,而影响其对社会的融入,甚至在很多时候会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侵犯。
2.2 蓄意被篡改和违规消除。由于强制性规范的缺失,刑事犯罪档案在管理的过程当中经常被篡改和违规消除,使犯罪档案的管理陷入混乱。刑事犯罪档案的作用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作为对一个人主观恶性的判断依据,对定罪和量刑有重要影响。比如一个人在犯罪以后再次实施了犯罪的,除了在定罪量刑时可能被作为累犯、再犯处理以外,在量刑的时候是否有前科也是量刑标准之一,这是中国刑事司法处理上的一个传统,同时也体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然而,在刑事司法实务当中这一作用的发挥基本上是属于负面的。关于主观恶性在定罪和量刑环节都有作用,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即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就可以被认为主观恶意不大或者社会危害不大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中是否有前科就是判断标准之一,而这个前科的有无就是从刑事档案来反映的。因此,在这个阶段刑事档案的作用就是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时的重要材料,而对方的辩护律师也是在这个方面做手脚,对于法官来说则将之作为重要的自由裁量依据。刑事档案有这么重要的功能也使得在档案管理上就要被做手脚,比如有些人在这个时候就要想方设法消除刑事犯罪档案,从而造成检察机关故意不提或者暗地消除的情形,从而导致了司法的腐败。
三、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强制性规范的必要性
根据上文分析,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当中体现的最大问题就是查询的随意性造成了对犯罪改造回归社会的人群的隐私权的侵犯而导致的这些人群遭受歧视和无法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刑事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的问题。一方面缺乏刑事档案管理的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一些部门零星的法律规范也相互冲突,以及与其他部门法律当中关于刑事档案查询规定相冲突,最终导致了法律效力的减弱;另一方面,在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规定当中缺乏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要对管理责任进行规定,确定档案管理者的管理责任,一旦自己违法查询和篡改或者因为个人的工作失误造成了刑事档案被违法查询和篡改就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其直接管理的上级领导也要进行处罚。刑事犯罪档案管理责任规定的另外一个原因还在于《档案法》和《刑法》关于档案管理方面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的不统一和不完善。《档案法》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当中规定了九项十七种可能产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规范属于指示性规范,即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两部法律当中体现,一部法律体现行为方式,另外一部法律体现行为后果。而反观《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第二十四条中第四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其余的行为都不能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因此,本文认为《档案法》与《刑法》当中规定的不一致是使中国现有的刑事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无法被追究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中国当前法律体系当中重新构建强制性规范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陈述,刑事档案管理是对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形成的关于犯罪人刑事犯罪的档案文件进行管理的制度,在当前由于对刑事犯罪档案功能上没有对犯罪人服刑结束以后走向社会的关注而在档案查询和利用上出现了许多影响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操作,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当中的违法查询和违法利用,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刑事犯罪档案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的缺失。因此,要改善和消除刑事犯罪档案管理当中的这些问题就要在中国的现有法律体系当中构建刑事档案管理的强制性规范。
参考文献:
[1]黄世喆.关于档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J].档案管理.2008(6).
[2]廖军.浅议完善刑法对档案犯罪的规定[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