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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规字[2019]8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委)、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