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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集,又称墟、场、会,意即临时市场。镇,按《辞源》的解释:集之大者曰镇”。清《自治章程》规定人口五万人以上的地方称镇。解放后,我国县组织法规定县里百户以上的街道、地方为镇。最近,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镇标准的报告中又有新的规定:凡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及总人口在两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