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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义务教育公平状态应是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真正平等的受教育权。然而现阶段,存在着明显的义务教育不公平问题。一是地区差异。东部地区义务教育好于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优于农村义务教育。二是校际差距。同一地区的学校,分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普通学校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师资力量等都不如重点学校。三是班际差异。有的学校变相开设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比如特长班与非特长班、住宿班与非住宿班。重点班享有优质师资和丰厚的物质条件,非重点班难以望其项背。四是学生间的差别。由于种种情况,不同的学生也会受到不同的义务教育待遇,比如学习成绩不同,优秀生与差生受到的待遇也会不同。这些问题对义务教育有很大的影响。其一,对学校的影响。普通学校与重点学校之间不仅在有形的校舍、设备等硬件方面存在着差距,而且往往在内涵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普通学校是难以超越重点学校的,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给予倾斜扶持,与重点学校的差距只会越来越大。其二,对教师的影响。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教师由于待遇不一样,心态也往往不同。普通学校的教师有不少人觉得在报酬、声誉等方面无法与重点学校教师相比而心灰意懒;就是同一所学校,相比于教重点班的教师,教普通班的教师往往缺少成就感、无目标感,甚至有的得过且过,于这类教师的专业成长极为不利。其三,对学生的影响。学生应该享有均等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而现实中却存在一些问题,重点学校的学生往往享有优质资源,非重点学校的学生享有一般资源。变相重点班的学生一般成绩较好,班级学习氛围好,教师对他们的期望值更高,要求也更高,学生所受压力增大;非重点班的学生往往成绩较差,学习风气也较差,学生相互起着不好的影响,有些学生往往“破罐子破摔”。就是在同一班级内部,学生个体也不能得到均等的教育资源。这些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
现实需要我们继续花大力气关注义务教育公平。只有做到义务教育公平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我国义务教育整体的最优发展。面对义务教育的公平现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因此对于处境最不利者,应运用到补偿原则。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身上。因此,要加快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快薄弱学校的发展,对这类地区、学校要投入得更多。当同类学校都成为优质教育资源时,义务教育的公平就得到了有力的体现,这应该不仅仅只是一个理想的境界。
当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得到了适合自己的义务教育,受到了能使自己最优发展的义务教育时,便是一种对个体而言的真正的教育公平。当然,义务教育的公平并非平均主义,而是要加快薄弱学校的发展,使得学校各有其特点,尽快向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教育,真正不再有“薄弱学校”这个名称;同时义务教育公平并非没有竞争、抹杀竞争,校与校、班与班、学生与学生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而在义务教育公正状态下的这种竞争应是一种真正公平的竞争,是一种具有竞争性的竞争,也应是一种相互促进、难分彼此的竞争。(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唐刘学校)
现实需要我们继续花大力气关注义务教育公平。只有做到义务教育公平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我国义务教育整体的最优发展。面对义务教育的公平现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因此对于处境最不利者,应运用到补偿原则。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身上。因此,要加快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快薄弱学校的发展,对这类地区、学校要投入得更多。当同类学校都成为优质教育资源时,义务教育的公平就得到了有力的体现,这应该不仅仅只是一个理想的境界。
当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得到了适合自己的义务教育,受到了能使自己最优发展的义务教育时,便是一种对个体而言的真正的教育公平。当然,义务教育的公平并非平均主义,而是要加快薄弱学校的发展,使得学校各有其特点,尽快向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教育,真正不再有“薄弱学校”这个名称;同时义务教育公平并非没有竞争、抹杀竞争,校与校、班与班、学生与学生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而在义务教育公正状态下的这种竞争应是一种真正公平的竞争,是一种具有竞争性的竞争,也应是一种相互促进、难分彼此的竞争。(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唐刘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