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妇联组织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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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妇联组织作为全国最大的维护妇女权益的非政府组织,由于其自身性质,在家庭暴力干预中能发挥巨大作用。淮安市妇联担当起淮安广大妇女群体的知心人和保护伞的角色,对家庭暴力纠纷进行积极干预,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文章就如何提高妇联干预家庭暴力成效提出了五条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妇联工作 干预机制
  基金项目:2016年度淮安市男女平等理论研究课题“妇联干预家庭暴力机制研究—以淮安市妇联为例”(B6)。
  作者简介:隋秀娟,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06
  妇联属于人民团体,是全国最大的维护妇女权益的非政府组织,能够代表广大妇女向各级政府表达利益诉求。家庭暴力由于其特殊性,导致司法机关往往无法直接干涉,而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一般为女性,妇联参与家庭暴力的处理比公权部门有时更加有效,因此研究妇联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社会价值。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婚姻法解释一》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通常施暴者一般为男性,受害者一般为女性。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隐蔽性。家庭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中,由于发生空间的特殊性和封闭性,常常不为人所知,使得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手段,因人因时因地因事而不同,但大致包括三种。一是身体暴力,包括对身体的伤害行为;二是精神折磨,主要为语言暴力;三是性暴力,包括强迫发生性接触、性行为、故意攻击性器官等。
  3.行为发生的反复性。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与施暴人通常是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体现为不断反复的、长期的暴力侵犯,对受害者伤害巨大。
  4.主观的故意性。家庭暴力施暴者的主观方面的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刻意追求明确的目的。因为他们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对对方造成肉体或精神伤害,却仍然追求这种伤害结果发生。
  二、妇联的性质及作用
  (一)妇联组织的性质
  各级妇联组织,是“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妇联的工作重心转变为以维权、呼吁社会关注妇女、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社会活动为主。
  (二)妇联干预家庭暴力的优势
  1.具有天然的政治优势。妇联是我国系统内的社会团体,是在党与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并发展,国家给予稳定的财政支持,大部分妇联成员都具有国家编制,而且很多妇联领导还是常委兼职人员和人大代表,这为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和行使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提供了强大的便利。
  2.具有强大的组织优势。我国妇联系统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从中央到省到市到县甚至是乡逐级设立了妇联组织,而且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甚至一些企业都设立有妇代会以及妇委会组织成员,这层层的妇联组织,构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更有利于妇联组织深入到妇女群众中去,为更好的联系妇女、联系家庭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3.具有扎实的群众优势。妇联组织与广大妇女建立了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的关系,在妇女心中妇联组织就是她们的娘家,群众基础优势明显。
  4.具有突出的协调优势。妇联是国家和政府支持设立的社会团体的性质, 核心职能是维护妇女权益,这既有利于其与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同时也有利于联系妇女民间性组织共同动员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建立一套系统的妇女工作的社会系统,为受暴妇女提供保障和支持,形成参与妇女工作的合力。
  三、淮安市妇联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现状
  (一)淮安市妇联处理家庭纠纷情况
  1.总体情况。据统计数据显示,淮安市妇联2015年和2016上半年共处理家庭纠纷 169件,其中家庭暴力纠纷 92件,占妇联处理的家事纠纷的 54.44%。也就是说,在每 100 件家事纠纷中,约有55件涉及家庭暴力。
  2.施暴者的性别情况分析。2015年到2016年上半年淮安市妇联共接到家庭暴力纠纷投诉92件,其中,施暴者为男性的案件为88件,占比为95.65%,施暴者为女性的是4件,占比为4.35%,被施暴者绝大多数为女性。
  3.施暴者的年龄区间分析。在 92件家庭暴力事件中,其中46件施暴者的年龄集中在26-35岁,占比为50%,31 件施暴者的年龄区间为36-49 岁,占比为33.69%,由此可见,施暴者以中年为主。
  4.施暴者职业情况分析。从调查结果得知,施暴者职业比例最高的为无业人员占 39%(36件),农民 13%(12 件),工人 11%(10 件),个体户10%(9件),公司职员占 6%(6 件),其他职业 21%(19 件)。
  5.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分析。从图 1 可见,受理的家庭暴力纠纷的发生原因中位于前三的分别是:疑有外遇35件(38.04%)、家庭琐事 18 件(19.57%)、经济纠纷10 件 (10.87%)疑有外遇与家庭琐事这两项合计53件,占家庭暴力总数的 57.61%。
  图1:家庭暴力的原因
  (二)淮安市妇联干预家庭暴力情况
  1.防治家庭暴力,妇联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前所述,2015年到2016年上半年淮安市妇联接受投诉处理的家事纠纷 169件,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纠纷占 92 件,占家事纠纷总数的54.43%,这说明妇联在防治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前述表明,淮安市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纠紛中施暴者主要是男性,淮安市妇联组织成为了维护受家暴妇女权益的“娘家”,成为了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   2.深化宣传教育,营造反家暴社会氛围。淮安市妇联非常注重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一是节日集中宣传,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11.25”世界反家庭暴力日及“12.4”法制宣传日期间,开展“反对家庭暴力 创建平安家庭”主题活动。近三年来市县妇联共开展反对家暴力宣传活动百余次。二是深入社区宣传。结合“平安知识社区行”、“法护家园——法律快车社区行”等活动,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举办千场法律知识讲座和宣传专栏,将反家暴知识送进千家万户。三是利用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手机微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家庭道德伦理观。在市广播电台的“走进直播室”、 “午间会客室”等栏目中,多次以现场咨询、对话、讨论等形式,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观念,呼吁大家行动起来,关心、帮助自己身边遭受家庭暴力的姐妹们,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3.教育家暴纠纷施暴者,疏导受害者,预防和缩减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纠纷双方,淮安市妇联工作人员既对施暴者进行法制教育,让施暴者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受害者,妇联工作人员也会耐心地听其倾诉,并对受害者进行鼓励,增强其安全感,并认真分析家暴原因,找出应对方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
  4.给予受暴者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施暴者屡教不改,或其已经严重侵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淮安市妇联工作人员就会给予受暴者介绍维护权益的法律知识,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受暴者想离婚,妇联工作人員就会告知受暴者帮助其指派家庭公益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的流程,代为收集和保存家庭暴力证据等。
  四、提高妇联干预家庭暴力成效的建议与对策
  (一)促成建立多机构反家庭暴力运作机制
  妇联组织可以利用其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优势,向政府适时提出建议方案,建立包括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服务部门、妇女援助机构等多机构参与的反家庭暴力运作机制。这些机构和部门必须建立全面的、畅通的互动关系,团结协作,形成完善的联动网络,无论哪一个机构或者部门发现了受害人,都能为受害人及时提供救助和转介服务,改变受害人四处投诉、求助无门、相关机构推诿不管的做法。
  (二)建立对施暴者的心理辅导机制
  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6月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规定了一项以加害人为中心的“处遇计划”,该计划让加害人接受强制治疗或辅导,以改变加害人的施暴行为习惯。我们可以借鉴这一做法,结合我国大陆实际,针对施暴者往往性格比较执拗、脾气比较狂躁、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的情况,对施暴者进行一定的心理辅导,建议鼓励妇联工作人员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提高专业能力,提升疏导效果。
  (三)帮扶妇女提高素质和经济地位
  帮助妇女不断加强法律意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抗暴、防暴能力,当自己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能勇敢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帮助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对于经济来源完全需要依靠丈夫的妇女,需要想法设法提高她们的经济地位和经济能力,比如可以和相关机构合作对她们进行一些岗位能力培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好让她们自己工作挣钱,让妇女达到一定程度上的经济独立。
  (四)构建家庭暴力处理效果反馈机制
  家庭暴力纠纷处理的反馈结果,是妇联组织家庭暴力干预工作效果的体现,只有准确全面地了解反馈结果,才能更好地对妇联家庭暴力干预工作进行真实有效的评价,从而促使妇联组织有据可依地改进工作方法,优化工作策略,提高工作效果。纠纷处理效果的反馈意见收集工作,建议由基层妇联组织(如乡镇妇联和街道妇工委)来开展,可以通过对当事人上门访问、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反馈收集意见 。
  (五)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妇联在家庭暴力干预中发挥着支持、教育、沟通、疏导等作用,但这些作用的发挥就要求妇联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能够为受暴妇女提供多样化的支持性帮助。因此,妇联需要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或引进,满足妇联干预家庭暴力的需要,从而更好的缩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注释:
  苗成林.论家庭暴力受害者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15.
  丁丽萍.浙江省海盐县“城乡一体新社区”妇女组织发展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1.
  黄冬云.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行为的思考.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45- 49.
  祝韵、李安红、刘明燕.浅析妇联在社工介入社区妇女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以福州市妇联社区维权为例.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6).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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