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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由于其在立法上的功利性,立法表述的不完善,配套机制的不健全,使其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存在了质疑,并在实际运行中陷入尴尬的境地,在法学界关于其存废、实施问题引起很大争议.笔者将从其立法的理论基础上入手,分析其合理性、技术性,并提出了一套通过立法表述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健全来限制本罪名在其实际运行中的消极作用的方法,使其合理性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