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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认识根源于德国学者的理解,从行为的角度来认识,以行为来决定责任请求权,再以责任请求权来进行损害补偿。由于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将全部的损害加以补偿,使之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故而应当是责任服从于损害的补偿,而不是损害的补偿服从于责任。为此,应当从损害的角度来认识责任的竞合,根据损害种类的不同,来进行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