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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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居高不下,买不起房一直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让低收入家庭能住上房,浙江省政府决定加大廉租住房政策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将保障范围扩大到非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根据规划,到2010年底,符合条件的3.36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将实现应保尽保。
  廉租住房政策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主要政策之一。然而,其受益面此前仅限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比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因为不够资格住廉租住房,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成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夹心层”。
  不过,从2008年起,“夹心层”中的很大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也能住上廉租住房了。
  2007年10月,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廉租住房政策的受益面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
  根据规划,2007年底前,全省将基本实现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廉租住房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将实现应保尽保。
  据调查,目前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约有20万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有8万余户。按照扩大后的保障标准,未来3年全省需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有3.36万户家庭。这样算来,接下来的3年,全省将每年至少解决1万户以上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
  
  3年解决3.36万户困难家庭
  
  近年来,浙江省已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多数地区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从总体上看,两项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仍相对滞后于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市场化进程,还有一定数量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比较困难。
  《实施意见》提出,从2008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这样一来,浙江省将大大扩大廉租住房政策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按现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是本省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或家庭住房面积36平方米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但实际上,2006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就已经达到26.4平方米。为此,《实施意见》将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整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在低收入家庭的划分上,原本是以低保金为标准。以杭州为例,目前杭州低保金发放标准是单人家庭每人每月340元;两人家庭每人每月320元;3人及3人以上家庭每人每月300元。也就是说,原来只有家庭月收入在此标准线以下的才有资格申请廉租住房。现在标准放宽后,以单人家庭计算,月收入在680元以下即符合“低收入”条件。
  这样一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之间在收入标准上正逐步对接,“夹心层”正在逐渐缩小。
  不过,廉租住房保障并非实行“终身制”,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家庭的情况,我省将进行每年一次的核查,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实施退出机制。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就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未如实申报家庭相关情况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相关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至于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我省将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实行租赁补贴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按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其租金按《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则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其租金标准可按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部分同样按当地公房租金标准缴纳。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考虑到特殊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实施意见》还提出,对孤寡老人、烈军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但对他们当中现住房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只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多数城市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在这些地区,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取租赁补贴,也租不到合适的住房。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近期要适当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以及相对集中建设的方式解决。还有,可通过盘活现有公房、收购二手房以及从经济适用房中安排一部分政策性房源等,多渠道、多途径落实房源。
  廉租住房能够惠及更多家庭当然好,但需求量大大增加后,大笔建设资金从何而来?对此,《实施意见》提出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5条渠道:一、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三、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保障资金不足的地方,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四、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同时,对住房保障任务重、资金来源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廉租住房将尽可能靠近城区
  
  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很多地区的廉租住房都会选择在离城市主城区较远的地块,结果这些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成本虽然降低了,但生活、交通等生活成本却提高了。
  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贾宝林在2007年10月1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浙江省政府已明确提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以防止出现低收入家庭远离城区,被边缘化的现象。
  不过,离主城区“远”或“近”是相对的,如果把廉租住房全部安排在主城区也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像杭州、宁波等规模较大的城市。而这一问题,对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来说就会相对好一些,像江山市目前廉租住房基本上全部安排在离主城区较近的地方。
  同时,《实施意见》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求各市、县(市、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
  
  逐步改善外来人员住房
  
  浙江省是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之一,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也是个焦点问题。在2007年8月国务院刚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也首次提到了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问题。
  不过,据浙江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何从华介绍,在2006年下发的有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相关意见中,浙江省就已经提及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问题,而2007年的《实施意见》中,则更加强调了这一问题,并且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
  《实施意见》主要强调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要求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应集中建设集体宿舍,面向农民工出租。还有,“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事实上,这些做法在我省各地都已有一些探索。宁波北仑区现有本地人口32.3万人,可外来人口却有38万人,改善外来人员居住条件成了北仑区的一个大问题。可当地企业通过建造夫妻房、为职工租房、低价售房等各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外来人口住房问题。截至2007年8月,北仑区已拥有100多处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点,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加上企业内部员工集体宿舍以及与工业区配套的员工公寓楼,已有外来人口都能以比市场价低很多的价格,甚至免费租到属于自己的一个家。
  而杭州,从2007年起,5个城区也将各建设2万平方米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此外,温州、绍兴等地也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何从华说,浙江是个外来人口较集中的省份,全省现有外来人口1000多万人,要一下子解决所有困难外来人员的住房问题显然不现实,所以目前只能通过慢慢探索,争取逐步解决这一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操作机制仍需不断规范
  
  廉租住房政策,是一个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民心政策,但也是一项耗资巨大、操作程序复杂的大工程,除了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外,更需要得到百姓的配合和理解。
  从这几年廉租住房政策的操作情况来看,租赁补贴专款专用和超标家庭退出机制,一直是廉租住房管理中的两大问题。
  由于房源紧缺,现在绝大部分地区都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可很多家庭在拿到租赁补贴后,并没有把这笔款项用于解决住房问题,被挪作他用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有关部门就决定不直接将租赁补贴发放给当事人,而是将租赁补贴直接交给困难家庭所租房子的房东。不过,虽然如此,全省还是会出现很多难以预测的情况。
  还有,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目前仍不够完善。根据规定,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就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如果是发放租赁补贴的倒还好办,一旦查实情况,有关部门就可以停发,可实物配租的困难家庭,就住进去容易搬出来难了。目前,全省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家庭已经超出廉租住房标准,但是愿意搬出来的却寥寥无几,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逐个去做工作,但如果这些家庭还是不愿意搬出来,有关部门就会显得很被动。
  为此,省建设厅计划在不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的同时,将把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退出机制等内容,列入当前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以避免应该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没房住,而不该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却住进廉租住房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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