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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法国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最早确立了检察机关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领域提起诉讼以来。德、美以及前苏联等国都基于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应地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民事检察监督的体系由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民事抗诉权和民事参诉权三方面构成。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在其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