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立法的多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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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立法的多层次性,是指:一、行政立法所依据法律地位、效力等级有差别;二、行政立法权的行使与刑法,民法等法律的立法权不同,不是集中统一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则由多层行政机关行使;三、行政立法的监督权亦不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独有,则分别由多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和监督程序,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规章。这些立法活动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立法的多层次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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