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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特殊性,了解了该群体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分析其原因,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途径的思考探索。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
新生代农民工是2010年一号文件的最为突出的亮点之一,在党和政府在重视“三农”问题解决,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所谓新生代农民工,又称二代农民工,是指父母本身就在城市打工,出生于1980年以后,16岁以上的青年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增大逐步返回农村,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1]。
他们不同于父辈。他们常年生活、工作在城市,已经开始逐步的远离农村,开始习惯城市的生活,并已经慢慢的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他们大多接受过一定的教育,甚至接受过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他们具备父辈没有的职业特长,也能够利用自己的双手在城市这土地上创造自己的价值,具有强烈的城市化取向。同时,他们也比父辈更脆弱,新生代得农民工开始有自己的创新思维,更看重尊严,同时,抗挫性也较差,心理素质较为脆弱,甚至没有做好被社会打击的准备。
他们又同于父辈,他们仍然还是农民,还不能得到城市的认可,有区别于市民,他们仍然属于农村,得不到城市的接纳;他们的权益一样得到“社会”的漠视,仍然是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城市的“创造者”,但其公平权却受侵害。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渐的取代了他们的父辈,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军,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一些制度及“社会习惯”的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公平权”屡被侵犯。“二元户籍”仍然将他们与市民区分,新生代农民工难以享有跟市民平等就业权和劳动权,甚至只能进入收入低、待遇差、就业不稳定的次级劳动力市场;[2]他们也难以享有城市社会的基本福利和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制度、医疗体制等。
其次,产业的“建设者”,劳动权却难以得到保障。劳动权是法律赋予新生代农民工参与社会活动,进行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然而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建设者”,其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他们不但就业受歧视,难以拥有就业竞争权和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保障权受到侵害,难以实现“同工同酬”,甚至还存在有拖薪欠薪的情况;工作强度大,休息休假权利屡被侵犯,劳动超时、加班加点得不到加班工资已经成为“便饭”;工作环境差,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新生代农民工仍时常面临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威胁等等。
最后,城市化取向,但文化素质低,维权观念淡薄。新生代农民工区别于父辈的一大特色是他们虽是农村但是却远离农村,具有强烈的在城市生活发展的愿望,具有城市化的取向。但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素质仍跟市民具有较大差距,受过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的农民工比例仍低,人力资本存量低。文化素质低弱直接导致利益达成的困难,也使农民工难以正确认知自我价值及对民主权利进行诉求,维权意识淡薄,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难以通过正确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侵的原因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显示利益权衡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从历史上看,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机构客观造成了城市居民的不平等,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雇佣双方的社会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不利地位。除此,更重要的是,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缺位,尤其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资源相对滞后;农民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农民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手段缺乏,难以及时的利用合法有效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工会组织职能欠缺,行政职能部门监察力度不够,以及现有社会制度的不完善,都是造成新生代农民工区别于市民,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途径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已经得到了国家、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从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到山西省《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已经提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高度。首先,去除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边缘人”,有助于促进统筹发展,破解“三农”难题,减少城市差距;其次,也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得健康成长,有助于缓解社会对立和矛盾,并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也有助于消除城乡二元机构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从更多方面保证他们与市民享有同等社会待遇。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基本途径
第一,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设立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重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针对农民工维权特殊情况,减少农民工权益保护盲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设立专门的章节规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深化立法力度。
第二,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减少农村与城市的差别,贯彻宪法的“公平、平等权”,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的落户条件,积极促进农转非,使农民工享有同市民一样的权益。同时,深化教育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就业制度的改革,减少社会保障歧视、就业不平等及教育不公平的现象。
第三,加强工会以及行政力量监督维权。农民工维权意识、维权手段因其自身的原因还远远不足,加强工会和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量,也有助于在根本上杜绝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件出现,也有助于利用工会等的力量,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提高其基本素质。
另外,要加强对二代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维权意识。尤其是《劳动法》等与他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有助于他们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防患;有助于提升他们的司法意识和司法观念,让他们懂得在权益受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燕.解决农民工二代就业的必要性及其对策研究[J].河北农业科学,2009,13 ( 2) :133 -134.
[2]吕冀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6,(01).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
新生代农民工是2010年一号文件的最为突出的亮点之一,在党和政府在重视“三农”问题解决,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所谓新生代农民工,又称二代农民工,是指父母本身就在城市打工,出生于1980年以后,16岁以上的青年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增大逐步返回农村,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1]。
他们不同于父辈。他们常年生活、工作在城市,已经开始逐步的远离农村,开始习惯城市的生活,并已经慢慢的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他们大多接受过一定的教育,甚至接受过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他们具备父辈没有的职业特长,也能够利用自己的双手在城市这土地上创造自己的价值,具有强烈的城市化取向。同时,他们也比父辈更脆弱,新生代得农民工开始有自己的创新思维,更看重尊严,同时,抗挫性也较差,心理素质较为脆弱,甚至没有做好被社会打击的准备。
他们又同于父辈,他们仍然还是农民,还不能得到城市的认可,有区别于市民,他们仍然属于农村,得不到城市的接纳;他们的权益一样得到“社会”的漠视,仍然是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城市的“创造者”,但其公平权却受侵害。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渐的取代了他们的父辈,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军,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一些制度及“社会习惯”的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公平权”屡被侵犯。“二元户籍”仍然将他们与市民区分,新生代农民工难以享有跟市民平等就业权和劳动权,甚至只能进入收入低、待遇差、就业不稳定的次级劳动力市场;[2]他们也难以享有城市社会的基本福利和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制度、医疗体制等。
其次,产业的“建设者”,劳动权却难以得到保障。劳动权是法律赋予新生代农民工参与社会活动,进行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然而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建设者”,其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他们不但就业受歧视,难以拥有就业竞争权和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保障权受到侵害,难以实现“同工同酬”,甚至还存在有拖薪欠薪的情况;工作强度大,休息休假权利屡被侵犯,劳动超时、加班加点得不到加班工资已经成为“便饭”;工作环境差,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新生代农民工仍时常面临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威胁等等。
最后,城市化取向,但文化素质低,维权观念淡薄。新生代农民工区别于父辈的一大特色是他们虽是农村但是却远离农村,具有强烈的在城市生活发展的愿望,具有城市化的取向。但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素质仍跟市民具有较大差距,受过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的农民工比例仍低,人力资本存量低。文化素质低弱直接导致利益达成的困难,也使农民工难以正确认知自我价值及对民主权利进行诉求,维权意识淡薄,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难以通过正确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侵的原因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显示利益权衡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从历史上看,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机构客观造成了城市居民的不平等,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雇佣双方的社会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不利地位。除此,更重要的是,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缺位,尤其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资源相对滞后;农民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农民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手段缺乏,难以及时的利用合法有效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工会组织职能欠缺,行政职能部门监察力度不够,以及现有社会制度的不完善,都是造成新生代农民工区别于市民,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途径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已经得到了国家、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从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到山西省《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已经提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高度。首先,去除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边缘人”,有助于促进统筹发展,破解“三农”难题,减少城市差距;其次,也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得健康成长,有助于缓解社会对立和矛盾,并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也有助于消除城乡二元机构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从更多方面保证他们与市民享有同等社会待遇。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基本途径
第一,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设立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重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针对农民工维权特殊情况,减少农民工权益保护盲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设立专门的章节规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深化立法力度。
第二,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减少农村与城市的差别,贯彻宪法的“公平、平等权”,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的落户条件,积极促进农转非,使农民工享有同市民一样的权益。同时,深化教育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就业制度的改革,减少社会保障歧视、就业不平等及教育不公平的现象。
第三,加强工会以及行政力量监督维权。农民工维权意识、维权手段因其自身的原因还远远不足,加强工会和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量,也有助于在根本上杜绝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件出现,也有助于利用工会等的力量,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提高其基本素质。
另外,要加强对二代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维权意识。尤其是《劳动法》等与他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有助于他们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防患;有助于提升他们的司法意识和司法观念,让他们懂得在权益受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燕.解决农民工二代就业的必要性及其对策研究[J].河北农业科学,2009,13 ( 2) :133 -134.
[2]吕冀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