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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但这两部法规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在解决日益增多的产品质量投诉时,其框架大、线条粗、可操作性差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尤其是当产品有足以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但尚未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两部法规均未做出规定.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设置的,并在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有相当成熟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