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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事关罪与非罪的界限。国务院、卫生部所颁布的三个“医学标准”,只是认定医疗事故的标准,而不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所以应当适用“刑法标准”,即《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行为是否造成就诊人重伤作为认定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尺度。“事故参与度”仅表明医疗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与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个结果无关,它不能作为后者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