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防生产法》的域外适用r——GATT第11条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中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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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一些国家采取了以邻为壑的手段来保证抗击疫情所需的医疗及防护物资,但这种策略不仅会在不发达国家造成人道主义灾难,也不利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最终摆脱危机.而通过维护国际贸易和全球供应链的畅通来抗击疫情,有赖于WTO提供的法律保障,WTO规范却存在法律漏洞,跟不上实践中极端贸易限制措施的发展.美国在疫情期间援引《国防生产法》对3M中国公司N95口罩的出口进行了干预,便是极端贸易限制措施的代表,存在违反GATT第11条取消进出口数量限制要求的嫌疑,但GATT第11条约束的典型数量限制措施属于WTO成员对于本国进出口的限制,因而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干预给GATT第11条的解释和适用制造了若干前所未见的难题,包括第三国是否该条下的义务主体,3M中国公司的出口行为是否可以归因于美国政府,美国政府的具体措施是否在可追责的范围之内,美国政府的措施如何归类,以及常见的抗辩理由是否适用.从解释角度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无法提供确定的答案,不过,相关研究有助于认清GATT第11条在疫情肆虐的当下所面临的挑战,有助于在多边主义和世界贸易体制受到严重破坏的今天,为反击单边主义做好法律技术层面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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