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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等主要责任目标全面完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落实,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引起的矛盾纠纷逐渐增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一、目前农村计划生育引发的问题
(1)部分农民生育观念落后。由于受封建腐朽思想流毒的侵蚀,一些农民“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意识较浓。某农户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举家外流,并在墙上涂写“头可断屋可扒,不生儿子不回家”,充分暴露了目前一些农民封建落后而且顽固的生育观念。
(2)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以江苏为例,江苏南北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苏北落后于苏南的格局,特别在苏北的一些农村,脱贫致富的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江苏2002年12月1日以前,全省统一施行的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由于苏北地区特别是部分农村经济的相对滞后以及文化素质的相对低下,使当地一些农民在执行计划生育条例的意识上与苏南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由于苏北地区农村经济生产力科技含量不高,加之生育观念的落后,使部分农户为多生二胎铤而走险,逃避计划生育。
(3)省际“边缘法规”各异。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同时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各地区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计划生育管理标准方面难以统一立法。各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这些条例在计划生育管理,特别是在控制生育二胎的条件和标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除第15条、第16条所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外,其他条件均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否则即违法。但与江苏眦邻的山东对生育二胎的控制,则较为宽松,山东省原条例规定:农村一女户在其女满5周岁后可以获得批准生育第二胎。苏北与山东交界,相邻地域在经济文化以及生活习俗等方面也较为相近,但由于两省在计划生育管理方面存在“苏严鲁宽”的局面,因而使苏北一些落后地区的农民产生攀比心理,个别人为生育二胎甚至将户口迁出江苏而落户山东。
(4)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计生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重管理、轻服务,对计划生育管理对象缺乏必要的、耐心的说教,动辄实施扣押财产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笔者曾一睹“拆墙扒屋,牵牛牵猪”、“扎干流净,一个不剩”之类的宣传标语,铮铮字句,令人瞠目。
(5)个别地方政府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积分制,凡考评总分不及格、不达标或者居落后行列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即对被检查的单位以及主要领导不评先、不提拔。“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诚然起到了促进和推动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的负作用。
(6)目前,由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配套制度的实施,使我国城市的养老保险无论在机构设置、资金来源,还是制度的具体落实等方面,都已初具规模,且制度健全。然而,在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上,个别乡镇仅仅注重于对农村干部的落实,却忽略了对广大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一些民政部门对农民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也形同虚设,制度很不健全。此弊端难免使部分有女无儿户对其女儿出嫁后自己的晚年生活产生顾虑,因此“养儿防老”的思想必然滋生,直接导致部分农民为生一个儿子铤而走险。
(7)部分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片面强调管理职能、缺乏服务意识。在对农村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的落实上,缺乏主动性。由于诸多原因,专项资金难以到位,优抚政策难以实施,使独生子女在入托、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得不到优惠和保障,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针对目前农村计划生育的存在问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切实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彻底转变农民落后的生育观念。“养儿防老”、“无后为大”等封建陋习,在部分农村地区依然存在。因此,地方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使党和国家的人口政策切实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落后封建的生育观念在农村找不到立足之地。
(2)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解决好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开展优质服务,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同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机制,使针对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针对独生子女户的各项优抚政策落于实处,把党的温暖真正送到农村基层、送到田间地头、送到千家万户,切切实实地解决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真正调动农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3)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省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学习力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是一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又是一部规定公民计划生育义务的管理法。因此,学习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是目前摆在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通过学习,切实转变职能,更多地实施“积极型”管理,树立服务意识,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执法观念,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杜绝计生管理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依法管理切实落到实处。
(4)为保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我们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良好、有序、严密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首先,各基层计生管理部门要建章立制,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好群众来访工作。其次,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完善其内部的自上而下的指导和监督体制。最后,强化执政党、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
一、目前农村计划生育引发的问题
(1)部分农民生育观念落后。由于受封建腐朽思想流毒的侵蚀,一些农民“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意识较浓。某农户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举家外流,并在墙上涂写“头可断屋可扒,不生儿子不回家”,充分暴露了目前一些农民封建落后而且顽固的生育观念。
(2)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以江苏为例,江苏南北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苏北落后于苏南的格局,特别在苏北的一些农村,脱贫致富的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江苏2002年12月1日以前,全省统一施行的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由于苏北地区特别是部分农村经济的相对滞后以及文化素质的相对低下,使当地一些农民在执行计划生育条例的意识上与苏南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由于苏北地区农村经济生产力科技含量不高,加之生育观念的落后,使部分农户为多生二胎铤而走险,逃避计划生育。
(3)省际“边缘法规”各异。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同时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各地区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计划生育管理标准方面难以统一立法。各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这些条例在计划生育管理,特别是在控制生育二胎的条件和标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除第15条、第16条所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外,其他条件均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否则即违法。但与江苏眦邻的山东对生育二胎的控制,则较为宽松,山东省原条例规定:农村一女户在其女满5周岁后可以获得批准生育第二胎。苏北与山东交界,相邻地域在经济文化以及生活习俗等方面也较为相近,但由于两省在计划生育管理方面存在“苏严鲁宽”的局面,因而使苏北一些落后地区的农民产生攀比心理,个别人为生育二胎甚至将户口迁出江苏而落户山东。
(4)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计生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重管理、轻服务,对计划生育管理对象缺乏必要的、耐心的说教,动辄实施扣押财产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笔者曾一睹“拆墙扒屋,牵牛牵猪”、“扎干流净,一个不剩”之类的宣传标语,铮铮字句,令人瞠目。
(5)个别地方政府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积分制,凡考评总分不及格、不达标或者居落后行列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即对被检查的单位以及主要领导不评先、不提拔。“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诚然起到了促进和推动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的负作用。
(6)目前,由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配套制度的实施,使我国城市的养老保险无论在机构设置、资金来源,还是制度的具体落实等方面,都已初具规模,且制度健全。然而,在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上,个别乡镇仅仅注重于对农村干部的落实,却忽略了对广大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一些民政部门对农民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也形同虚设,制度很不健全。此弊端难免使部分有女无儿户对其女儿出嫁后自己的晚年生活产生顾虑,因此“养儿防老”的思想必然滋生,直接导致部分农民为生一个儿子铤而走险。
(7)部分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片面强调管理职能、缺乏服务意识。在对农村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的落实上,缺乏主动性。由于诸多原因,专项资金难以到位,优抚政策难以实施,使独生子女在入托、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得不到优惠和保障,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针对目前农村计划生育的存在问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切实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彻底转变农民落后的生育观念。“养儿防老”、“无后为大”等封建陋习,在部分农村地区依然存在。因此,地方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使党和国家的人口政策切实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落后封建的生育观念在农村找不到立足之地。
(2)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解决好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开展优质服务,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同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机制,使针对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针对独生子女户的各项优抚政策落于实处,把党的温暖真正送到农村基层、送到田间地头、送到千家万户,切切实实地解决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真正调动农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3)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省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学习力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是一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又是一部规定公民计划生育义务的管理法。因此,学习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是目前摆在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通过学习,切实转变职能,更多地实施“积极型”管理,树立服务意识,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执法观念,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杜绝计生管理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依法管理切实落到实处。
(4)为保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我们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良好、有序、严密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首先,各基层计生管理部门要建章立制,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好群众来访工作。其次,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完善其内部的自上而下的指导和监督体制。最后,强化执政党、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