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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设计图的主要价值在于其实用功能性,但是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仍然必须满足独创性要求。根据设计图进行3D打印的行为关系到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基本原则。应当根据产品性质的差别区分不同的制造行为,对根据设计图制造工业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复制。在需要强化对3D打印设计图的保护力度时,可以选择创设新的邻接权,保障3D打印设计图制作者享有获得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