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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联网+”大环境下,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法律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线上法务模式的初绽头角使法律服务更加快捷、高效,弥补了传统法律服务中存在的单一、局限等问题。但究竟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如何规避运营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等各种问题还需长远考虑。本文就将针对当前发展背景下020法律服务平台的发展背景、平台定位、运营模式、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
【关键词】:O2O法律服务平台;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法务模式
一、依法溯源 织网有据
(一) 国内O2O法律服务平台发展现状
如今,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正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每年各类诉讼案件中,律师代理市场约 800 亿,加上各类仲裁,共计超过 1000 亿的诉讼律师费市场。近两年,越来越多的 O2O 法律服务平台出现,意图改造这个一直被排除在互联网外的传统行业。
就当前国内外信息网络技术和法律服务平台发展状况而言,O2O法律服务平台在我国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律金刚”、“找律师”等 O2O手机法务 APP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网络法律服务方式的产生。全国首个“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O2O平台——“如法网”于2016年1月1日在湖南启航。该平台类似于淘宝网上的店铺,引导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如法网”上提供在线服务。通过充分展示各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长与风采,鼓励各法律服务实体机构坐“网”问诊,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与法律业务委托。
“互联网+法律服务”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这个行业通过网络平台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弥补了传统法律服务的不足,对于法律服務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互联网技术并没有广泛地应用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相比美国在线法律服务,中国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美国如Legalzoom、Rocketlawyer 的传奇式发展轨迹,带来一股强劲的法律电商春风,吹醒了春意萌动的国内创业者,一夜之间国内多家法律电商网站上线。但是这些网站仅是网络信息站,其中一部分是以拓展律师案源为主要目的,尚未出现像美国在线法律服务商那样提供自助式法律服务的平台,用以解决用户存在的法律需求。可见,在我国利用互联网平台,开拓此领域有很大发展潜力。
(二)目前面临的瓶颈
O2O法务模式的管理、运行等也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然而,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则显示出不足。一方面,在O2O法务平台运行的一段时间里可以看出,由于立法盲区的存在,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尴尬的,是平台提供者又是平台服务者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同时对于网络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与承担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监管。另一方面,如果平台提供商不能履行披露义务、告知义务、审查义务以及协助调查义务等,将会造成用户在使用 O2O 法务平台咨询时不能到达用户主体的期望,会导致侵权现象。
从平台构建回归到法律层面,我国不仅对O2O法务模式没有系统的立法,对互联网立法都处于十分不完整的状态,所以,在 O2O 法务模式推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和缺乏监管的局面,可以说是立法的空白。基于此,配套立法支持显得尤为重要。这能从外部有力促进的发展。同时,O2O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平台运营模式等内部优化也应有较好的规制。
二、依法构架 织网有方
(一)平台定位
除品牌优势、成本优势之外,在线法律服务商还呈现服务优势。法律作为一门经验性极强的学科,完善的服务质量必然根植于大量的实践经验,美国的legalzoom主要提供服务包括:高速的网站智能运作、广泛的外部咨询意见、加入平台的律所律师以及来自用户和政府机构信息的反馈。我国O2O法律服务平台可以从法律条文检索、法律文案生成、法务智能处理、律所平台互通、法律知识宣传等方面定位构建并逐步丰富完善。
(二)运营模式
我国现在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始尝试推广O2O法务平台模式。肖家河引入“律金刚”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并与该平台联合“订制”社区法律服务卡,每户建卡家庭都有一个法律咨询通道和一个后台数据档案库。这个以“互联网+”理念构建的法律服务平台,提供 7×24 小時的线上服务,为了“线上”服务能及时转入“线下”服务,社区群众还能搭乘肖家河法律服务专车前往“律金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对一的“疑难杂症”线下咨询。
2012年6月,绿狗网的成立开启了中国法律服务产品电子化时代。绿狗网以标准化法律产品为导向,整合律所及律师事务所资源,利用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平台,釆用O2O模式使用户在线进行法律服务自助交易,为家庭、个人及中小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产品和服务。我国1995年成立的北大法律信息网以及相继出现的法律教育网、中国普法网,具有商业性质的找法网、华律网、中顾网等,都是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新生儿”。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和应用这种互联网+法律的服务模式,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淘宝模式、前期保险模式、平台承担模式等。
三、依法实践 织网而进
(一)需突破固有观念
我国目前依旧以传统的法律模式为主导,新兴的O2O法律服务模式未得到很好地推广。但在这个互联网迅速成长的时代背景下,线上对线下的法律服务模式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长期存在,已经使得我国公民形成了一定惯性思维。但固有的观念不打破,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就很难得以推广。基于此,可以将O2O服务界面设计地更加简洁亲民,同时通过加强支付保障、提升风险可控度、完善准入机制、信用额度评估等多种方式来加强平台的规范程度。利用多媒体平台宣传推广,从中青年网民群体入手,逐步推广O2O法律服务平台。
(二)平台建设需谨慎
在平台建设初期阶段、要做好平台定位和运营模式的确定。法律服务提供者采用什么样的运营模式很大程度决定了平台今后走向。同时,运营管理者应当指定较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将其公开告知客户,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侵权责任承担进行事先防范。
(三)法律保障需到位
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尚未出现单独规范O2O法律服务平台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法律方面的空白无法给这个新兴行业带来积极的引导作用,也会让消费者缺乏必要的专业保障。基于此,应当加强立法实践,大力推动相关的平台立法建设。
与针对平台本身服务的立法相适应的,加强平台监管、服务提供商、客户等多方面的配套规范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形成法律服务和法律规范的完整网络体系。
结语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人们对法律信息宣传、法律服务等业务的需求也有所提升,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亟待转型升级。O2O法律服务平台的健康成长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网络和更开放的政策支持来保驾护航。以法“织网”,让O2O法律服务平台真正为日常生活带来便利,让我们的法制社会更加健全。
参考文献:
[1]赵滢.美国在线法律服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北京邮电大学,2014.
[2]汤秀平.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规则的实施[D].湖南大学,2012.
[3]林泽伟.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作者简介:艾潇瑞(1997—),女,汉族,山东德州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在读。
【关键词】:O2O法律服务平台;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法务模式
一、依法溯源 织网有据
(一) 国内O2O法律服务平台发展现状
如今,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正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每年各类诉讼案件中,律师代理市场约 800 亿,加上各类仲裁,共计超过 1000 亿的诉讼律师费市场。近两年,越来越多的 O2O 法律服务平台出现,意图改造这个一直被排除在互联网外的传统行业。
就当前国内外信息网络技术和法律服务平台发展状况而言,O2O法律服务平台在我国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律金刚”、“找律师”等 O2O手机法务 APP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网络法律服务方式的产生。全国首个“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O2O平台——“如法网”于2016年1月1日在湖南启航。该平台类似于淘宝网上的店铺,引导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如法网”上提供在线服务。通过充分展示各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长与风采,鼓励各法律服务实体机构坐“网”问诊,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与法律业务委托。
“互联网+法律服务”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这个行业通过网络平台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弥补了传统法律服务的不足,对于法律服務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互联网技术并没有广泛地应用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相比美国在线法律服务,中国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美国如Legalzoom、Rocketlawyer 的传奇式发展轨迹,带来一股强劲的法律电商春风,吹醒了春意萌动的国内创业者,一夜之间国内多家法律电商网站上线。但是这些网站仅是网络信息站,其中一部分是以拓展律师案源为主要目的,尚未出现像美国在线法律服务商那样提供自助式法律服务的平台,用以解决用户存在的法律需求。可见,在我国利用互联网平台,开拓此领域有很大发展潜力。
(二)目前面临的瓶颈
O2O法务模式的管理、运行等也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然而,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则显示出不足。一方面,在O2O法务平台运行的一段时间里可以看出,由于立法盲区的存在,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尴尬的,是平台提供者又是平台服务者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同时对于网络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与承担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监管。另一方面,如果平台提供商不能履行披露义务、告知义务、审查义务以及协助调查义务等,将会造成用户在使用 O2O 法务平台咨询时不能到达用户主体的期望,会导致侵权现象。
从平台构建回归到法律层面,我国不仅对O2O法务模式没有系统的立法,对互联网立法都处于十分不完整的状态,所以,在 O2O 法务模式推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和缺乏监管的局面,可以说是立法的空白。基于此,配套立法支持显得尤为重要。这能从外部有力促进的发展。同时,O2O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平台运营模式等内部优化也应有较好的规制。
二、依法构架 织网有方
(一)平台定位
除品牌优势、成本优势之外,在线法律服务商还呈现服务优势。法律作为一门经验性极强的学科,完善的服务质量必然根植于大量的实践经验,美国的legalzoom主要提供服务包括:高速的网站智能运作、广泛的外部咨询意见、加入平台的律所律师以及来自用户和政府机构信息的反馈。我国O2O法律服务平台可以从法律条文检索、法律文案生成、法务智能处理、律所平台互通、法律知识宣传等方面定位构建并逐步丰富完善。
(二)运营模式
我国现在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始尝试推广O2O法务平台模式。肖家河引入“律金刚”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并与该平台联合“订制”社区法律服务卡,每户建卡家庭都有一个法律咨询通道和一个后台数据档案库。这个以“互联网+”理念构建的法律服务平台,提供 7×24 小時的线上服务,为了“线上”服务能及时转入“线下”服务,社区群众还能搭乘肖家河法律服务专车前往“律金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对一的“疑难杂症”线下咨询。
2012年6月,绿狗网的成立开启了中国法律服务产品电子化时代。绿狗网以标准化法律产品为导向,整合律所及律师事务所资源,利用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平台,釆用O2O模式使用户在线进行法律服务自助交易,为家庭、个人及中小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产品和服务。我国1995年成立的北大法律信息网以及相继出现的法律教育网、中国普法网,具有商业性质的找法网、华律网、中顾网等,都是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新生儿”。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和应用这种互联网+法律的服务模式,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淘宝模式、前期保险模式、平台承担模式等。
三、依法实践 织网而进
(一)需突破固有观念
我国目前依旧以传统的法律模式为主导,新兴的O2O法律服务模式未得到很好地推广。但在这个互联网迅速成长的时代背景下,线上对线下的法律服务模式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长期存在,已经使得我国公民形成了一定惯性思维。但固有的观念不打破,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就很难得以推广。基于此,可以将O2O服务界面设计地更加简洁亲民,同时通过加强支付保障、提升风险可控度、完善准入机制、信用额度评估等多种方式来加强平台的规范程度。利用多媒体平台宣传推广,从中青年网民群体入手,逐步推广O2O法律服务平台。
(二)平台建设需谨慎
在平台建设初期阶段、要做好平台定位和运营模式的确定。法律服务提供者采用什么样的运营模式很大程度决定了平台今后走向。同时,运营管理者应当指定较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将其公开告知客户,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侵权责任承担进行事先防范。
(三)法律保障需到位
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尚未出现单独规范O2O法律服务平台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法律方面的空白无法给这个新兴行业带来积极的引导作用,也会让消费者缺乏必要的专业保障。基于此,应当加强立法实践,大力推动相关的平台立法建设。
与针对平台本身服务的立法相适应的,加强平台监管、服务提供商、客户等多方面的配套规范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形成法律服务和法律规范的完整网络体系。
结语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人们对法律信息宣传、法律服务等业务的需求也有所提升,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亟待转型升级。O2O法律服务平台的健康成长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网络和更开放的政策支持来保驾护航。以法“织网”,让O2O法律服务平台真正为日常生活带来便利,让我们的法制社会更加健全。
参考文献:
[1]赵滢.美国在线法律服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北京邮电大学,2014.
[2]汤秀平.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规则的实施[D].湖南大学,2012.
[3]林泽伟.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作者简介:艾潇瑞(1997—),女,汉族,山东德州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