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每位医师在执业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为病人开具诊断证明的情况.<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由此可知,<医师法>从法律方面为医师开具医疗证明(诊断证明)和签署其他有关医学文书给予了法律上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