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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前保健工作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以来,已形成完整的业务技术服务理论和规范,并从2000年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为婚前保健工作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然而,国务院于2003年8月18日颁布,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原婚前医学检查的有关规定做了重大修改,由此,婚前医学检查不再是强制性和必须的,而是知情、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