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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1864-1920)是杰出的德国社会学家,被公认为西方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韦伯关于统治或权威类型的研究是他政治社会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在他的整个社会学理论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为关于统治或权威类型的分析是他关于西方合理化进程论述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一、基本概念
韦伯首先对“权力”、“统治”、“纪律”等基本概念进行解释。他写道:“‘权力’意味着在某种社会关系中贯彻自己的意志并排除反抗的所有机会,不管它是基于什么原因;‘统治’是指在所属人员那里找到服从某一具体命令的机会;‘纪律’是指在所属的多数人员中找到由于训练有素而自觉地、机械地、公式化地服从某一命令的机会。”
在这里,权力、统治、纪律三个范畴组成一个概念系统,在“权力—统治—纪律”这一概念系统中,它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二、合法统治的理想类型
1.传统型统治。在韦伯看来,传统型统治建立在人们对传统的神圣性信奉的基础之上,这种统治类型主要存在于前现代社会。从传统型统治的组织情况来看,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缺乏按照事务规则确立的、固定的“权限”;(2)缺乏固定的、合理的等级制度;(3)没有自由的契约和相应的规定,用以确定官员的任免与晋升;(4)缺乏专业的业务培训;(5)官员没有固定的薪金和用货币支付的薪金。
2.魅力型统治。从韦伯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魅力型统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领袖人物的魅力能否被认可取决于被统治者,而且这种认可要经受实际的考验;(2)领袖人物的魅力要经受持久的考验;(3)魅力型统治的统治团体是一种感情共同体;(4)魅力型统治是一种非经济性的典型政权;(5)在受传统束缚的时代,魅力是巨大的革命力量。
韦伯具体分析了魅力型统治从出现、形成到转化、消亡的全过程。他指出,这种统治类型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当魅力型领袖人物在世时,一般尚能保持这种统治形式,但随着某一具体的领袖人物去世,这一统治形式中所潜在的内部矛盾便暴露出来,并日益激化。于是,为保证统治的相对稳定性,指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组织形式便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魅力型统治也随之或转化为传统型统治,或转化为法理型统治,或成为二者的某种混合物。
3.法理型统治。韦伯将法理型统治视为行政管理的现代形式。他分析了法理型统治类型所具有的一般特征:(1)在法理型统治下,行政事务的运作要持续地受到规则的约束;(2)在法理型统治下,行政事务的运作是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的,出现了“机构”这种按章办事的运作单位;(3)法理型统治具有固定的职务等级;(4)法理型统治有明确的议事规则;(5)在法理型统治下,行政管理班子同行政管理资源和生产资源完全分开;(6)在理想的法理型统治下,不存在任职人员对职务的任何意义上的私人占有;(7)法理型统治拥有行政管理档案制度。
在韦伯看来,法理型统治可以具有极为不同的形式,而现代资本主义借助于科层制所进行的统治是最纯粹的法理型统治类型。
三、科层制
科层制是法理型统治的一种表现形式,确切地说,是其中一种最典型、最纯粹的表现形式。对科层制的分析是韦伯整个关于统治类型研究的精华,对后来的影响也很大。
首先,韦伯对科层制管理机构的构成作了以下说明,他指出,管理班子在最纯粹的类型中是由这样一些官员组成的:(1)他们人格上是自由的,并且仅仅服从、履行实际公务指责;(2)组成牢固的职务等级;(3)具有严格的职务权限;(4)根据合同,从而原则上是以自由选择为基础,并按照专业熟练程度进行职务聘任,严格说来,应当是通过考试来确定,并以文凭来鉴定起专业熟练程度;(5)具有以货币形式付给的固定薪金,多数人有退休保障金,薪金的多少按等级职位、责任大小以及“身份尊卑”的原則分档划开;(6)把自己的工作视为唯一的或主要的职业;(7)根据工龄长短、成绩大小或同时依据这两方面的条件,而不是根据上司的印象来决定一个人的晋升;(8)管理者并不因其所履行的职务而具有任何特权,他们也不应占有生产资料;(9)服从严格而统一的工作纪律和监督。
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是一种只追求技术效益、不受任何个性因素干扰的组织管理形式,简直就像一架由人组成但并无人情味的、运转良好的机器,人只是这架机器上一个个性能良好的齿轮。技术统治和专家治理是科层制走向完善的表现。
四、总结
韦伯关于统治类型的研究,使他成为西方政治社会学的开山祖,尤其是他对科层制的论述,给后来的社会学,特别是组织社会学,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不少西方社会学家称他为组织社会学的创始人。然而,韦伯的政治社会学及其科层制理论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他过分强调了科层制的正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人忽视现实中种种科层组织的各种负效应。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作者简介:周晨旭(1987.7-),女,安徽蚌埠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社会学专业研究生。)
一、基本概念
韦伯首先对“权力”、“统治”、“纪律”等基本概念进行解释。他写道:“‘权力’意味着在某种社会关系中贯彻自己的意志并排除反抗的所有机会,不管它是基于什么原因;‘统治’是指在所属人员那里找到服从某一具体命令的机会;‘纪律’是指在所属的多数人员中找到由于训练有素而自觉地、机械地、公式化地服从某一命令的机会。”
在这里,权力、统治、纪律三个范畴组成一个概念系统,在“权力—统治—纪律”这一概念系统中,它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二、合法统治的理想类型
1.传统型统治。在韦伯看来,传统型统治建立在人们对传统的神圣性信奉的基础之上,这种统治类型主要存在于前现代社会。从传统型统治的组织情况来看,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缺乏按照事务规则确立的、固定的“权限”;(2)缺乏固定的、合理的等级制度;(3)没有自由的契约和相应的规定,用以确定官员的任免与晋升;(4)缺乏专业的业务培训;(5)官员没有固定的薪金和用货币支付的薪金。
2.魅力型统治。从韦伯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魅力型统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领袖人物的魅力能否被认可取决于被统治者,而且这种认可要经受实际的考验;(2)领袖人物的魅力要经受持久的考验;(3)魅力型统治的统治团体是一种感情共同体;(4)魅力型统治是一种非经济性的典型政权;(5)在受传统束缚的时代,魅力是巨大的革命力量。
韦伯具体分析了魅力型统治从出现、形成到转化、消亡的全过程。他指出,这种统治类型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当魅力型领袖人物在世时,一般尚能保持这种统治形式,但随着某一具体的领袖人物去世,这一统治形式中所潜在的内部矛盾便暴露出来,并日益激化。于是,为保证统治的相对稳定性,指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组织形式便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魅力型统治也随之或转化为传统型统治,或转化为法理型统治,或成为二者的某种混合物。
3.法理型统治。韦伯将法理型统治视为行政管理的现代形式。他分析了法理型统治类型所具有的一般特征:(1)在法理型统治下,行政事务的运作要持续地受到规则的约束;(2)在法理型统治下,行政事务的运作是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的,出现了“机构”这种按章办事的运作单位;(3)法理型统治具有固定的职务等级;(4)法理型统治有明确的议事规则;(5)在法理型统治下,行政管理班子同行政管理资源和生产资源完全分开;(6)在理想的法理型统治下,不存在任职人员对职务的任何意义上的私人占有;(7)法理型统治拥有行政管理档案制度。
在韦伯看来,法理型统治可以具有极为不同的形式,而现代资本主义借助于科层制所进行的统治是最纯粹的法理型统治类型。
三、科层制
科层制是法理型统治的一种表现形式,确切地说,是其中一种最典型、最纯粹的表现形式。对科层制的分析是韦伯整个关于统治类型研究的精华,对后来的影响也很大。
首先,韦伯对科层制管理机构的构成作了以下说明,他指出,管理班子在最纯粹的类型中是由这样一些官员组成的:(1)他们人格上是自由的,并且仅仅服从、履行实际公务指责;(2)组成牢固的职务等级;(3)具有严格的职务权限;(4)根据合同,从而原则上是以自由选择为基础,并按照专业熟练程度进行职务聘任,严格说来,应当是通过考试来确定,并以文凭来鉴定起专业熟练程度;(5)具有以货币形式付给的固定薪金,多数人有退休保障金,薪金的多少按等级职位、责任大小以及“身份尊卑”的原則分档划开;(6)把自己的工作视为唯一的或主要的职业;(7)根据工龄长短、成绩大小或同时依据这两方面的条件,而不是根据上司的印象来决定一个人的晋升;(8)管理者并不因其所履行的职务而具有任何特权,他们也不应占有生产资料;(9)服从严格而统一的工作纪律和监督。
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是一种只追求技术效益、不受任何个性因素干扰的组织管理形式,简直就像一架由人组成但并无人情味的、运转良好的机器,人只是这架机器上一个个性能良好的齿轮。技术统治和专家治理是科层制走向完善的表现。
四、总结
韦伯关于统治类型的研究,使他成为西方政治社会学的开山祖,尤其是他对科层制的论述,给后来的社会学,特别是组织社会学,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不少西方社会学家称他为组织社会学的创始人。然而,韦伯的政治社会学及其科层制理论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他过分强调了科层制的正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人忽视现实中种种科层组织的各种负效应。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作者简介:周晨旭(1987.7-),女,安徽蚌埠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社会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