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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流动资金贷款作为银行最基本的贷款品种之一,是在金融机构最常见贷款之一。本文结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基本要求,以及实践中常见问题主要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担保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审查方面入手,结合实际谈谈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要点与审查技巧,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审批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担保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审查;还款来源审查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季节性和短期性资金周转需求,保证借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担保方式可分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照发放币种又可分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外币资金贷款两种。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最基本的信贷业务,也是最常见的信贷业务之一。下面就谈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担保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审查技巧。
1 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要点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1 审查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其中应重点关注其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审,有特许经营许可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借款人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出具有效决议文件,文件内容和贷款申请的金额、期限等是否相符。
1.2审查人员应充分利用外网查询借款人及股东的综合征信情況,特别是近几年是否有违法或违规等负面消息。例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税务管理局官网、海关信息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等。
1.3借款人股本构成,即出资人的背景以及认缴注册资本金的实际出资单位情况;
1.4对于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高度重视,对于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应立即拒绝:
1.4.1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1.4.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1.4.3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批文、土地批文、项目批文等国家规定具备的批准文件;
1.4.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2 担保合规性审查要点
我国对保证的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行为。我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流动资金贷款常用的是前3种担保方式。
2.1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合规性审查首要就是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公民或者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另《担保法》规定的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一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医院等);二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三是政府机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担保主体资格审查通过后,进一步还需要对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2.1.1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审查:主要从担保人的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判断其代偿能力。同时要兼顾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净资产额度,对于担保人对外担保过大的“或有负债”应重点分析其担保质量和代偿可能性。
2.1.2担保意愿和担保手续合规的审查: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担保行为是否是自身真实意愿的表达,与本担保人的关系、对所担保的事项和责任是否清晰等。对于担保人为法人的,应根据公司章程由有权机构或组织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书。还应重点审查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是否为集团客户内部担保,是否存在关联担保、互保等情况,关联担保和互保容易出现较大风险,应尽量避免。
2.1.3保证人的征信记录情况:应查询保证人综合征信情况,对近年来有恶意逾期和多起诉讼纠纷,特别是借贷纠纷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对于税务有偷税、漏税情况的担保人,还应注意其税务风险。
2.2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必须具有该抵押物清楚、明晰、合法的完整产权。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办理中需注意一下几点:
2.2.1不可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2.2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评估:贷前调查人人员必须实地查看抵押物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种类、位置、使用年限、现状、价值、变现能力、有无其他共有人或保留权利等。综合以上因素可再结合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参考价值给出综合认定价值,在根据业务风险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抵押担保率。
2.2.3处置费用评估:抵押担保类贷款应考虑抵押担保物的处置变现费用,一般包括评估费、拍卖费、交易税费等。 2.3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2.3.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可以用作质押担保的财务。
2.3.2出质人与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能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对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进行明确的约定和描述;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期限等都应注明。
2.3.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在测算质押担保率是,应根据出现风险的大小将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并考虑和计算在内。
2.3.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由于质物交付给质押权人或第三方后,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3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审查
3.1贷款用途审查要点:审查人员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用途的背景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分析申请人引起贷款需求的各方面原因,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价。确定合理的信贷需求额度,若额度过大会造成信贷资源的浪费;额度过小,又会导致借款人资金需求不足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发展。对于贷款额度的测算,应参考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公式进行测算。贷款用途真实性的调查有益于贷款期限的审批,若贷款期限不能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计划和资金周转情况匹配,会隐藏巨大的“期限错配”风险。
3.2还款来源的审查要点:重点考察企业的综合实力,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3.2.1企业的经营发展历史:包括企业的股份构成、股东背景、历史沿续情况、企业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等。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盈利水平、行业门槛、竞争情况和发展趋势,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宏观政策行业导向等。
3.2.2企业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企业的管理层结构和企业规模是否匹配,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管理层的从业经验、职业背景、以往的业绩、经营理念等等。
3.2.3企业的财务状况审查:一是要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在财务报表能反映其经营情况下审查企业的财务指标,例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等等。
3.2.4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审查:若是首次融资的企业应通过企业提交的资料审查其融资需求的真实和合理性。对于在多家银行已经取得授信的,应重点调查了解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授信合作历史、以及历史履约情况。
信贷审查工作是一个枯燥又繁琐,需要审批人员不仅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背景,同时更需要敏锐的目光和观察入微的细致工作,才能从杂乱又繁琐的资料中发现风险点和可疑之处。同时,我国银行信贷审批工作还需要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潮流,不断改革和创新,这样才能够真正地促进我国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Z].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1996,6-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Z].1995,6-10.
[3]李新霞.风险防控视阈下银行信贷审批的研究[J].现代商业,2016,09:118.
作者簡介:
李新霞(1983—),女,汉族,重庆市人,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单位: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银行信贷审批、风险管理。
[关键词]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担保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审查;还款来源审查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季节性和短期性资金周转需求,保证借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担保方式可分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照发放币种又可分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外币资金贷款两种。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最基本的信贷业务,也是最常见的信贷业务之一。下面就谈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担保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审查技巧。
1 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要点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1 审查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其中应重点关注其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审,有特许经营许可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借款人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出具有效决议文件,文件内容和贷款申请的金额、期限等是否相符。
1.2审查人员应充分利用外网查询借款人及股东的综合征信情況,特别是近几年是否有违法或违规等负面消息。例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税务管理局官网、海关信息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等。
1.3借款人股本构成,即出资人的背景以及认缴注册资本金的实际出资单位情况;
1.4对于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高度重视,对于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应立即拒绝:
1.4.1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1.4.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1.4.3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应取得而未取得环境批文、土地批文、项目批文等国家规定具备的批准文件;
1.4.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2 担保合规性审查要点
我国对保证的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行为。我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流动资金贷款常用的是前3种担保方式。
2.1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合规性审查首要就是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公民或者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另《担保法》规定的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一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医院等);二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三是政府机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担保主体资格审查通过后,进一步还需要对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2.1.1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审查:主要从担保人的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判断其代偿能力。同时要兼顾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净资产额度,对于担保人对外担保过大的“或有负债”应重点分析其担保质量和代偿可能性。
2.1.2担保意愿和担保手续合规的审查: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担保行为是否是自身真实意愿的表达,与本担保人的关系、对所担保的事项和责任是否清晰等。对于担保人为法人的,应根据公司章程由有权机构或组织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书。还应重点审查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是否为集团客户内部担保,是否存在关联担保、互保等情况,关联担保和互保容易出现较大风险,应尽量避免。
2.1.3保证人的征信记录情况:应查询保证人综合征信情况,对近年来有恶意逾期和多起诉讼纠纷,特别是借贷纠纷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对于税务有偷税、漏税情况的担保人,还应注意其税务风险。
2.2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必须具有该抵押物清楚、明晰、合法的完整产权。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办理中需注意一下几点:
2.2.1不可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2.2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评估:贷前调查人人员必须实地查看抵押物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种类、位置、使用年限、现状、价值、变现能力、有无其他共有人或保留权利等。综合以上因素可再结合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参考价值给出综合认定价值,在根据业务风险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抵押担保率。
2.2.3处置费用评估:抵押担保类贷款应考虑抵押担保物的处置变现费用,一般包括评估费、拍卖费、交易税费等。 2.3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2.3.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可以用作质押担保的财务。
2.3.2出质人与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能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对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进行明确的约定和描述;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期限等都应注明。
2.3.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在测算质押担保率是,应根据出现风险的大小将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并考虑和计算在内。
2.3.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由于质物交付给质押权人或第三方后,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3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审查
3.1贷款用途审查要点:审查人员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用途的背景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分析申请人引起贷款需求的各方面原因,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价。确定合理的信贷需求额度,若额度过大会造成信贷资源的浪费;额度过小,又会导致借款人资金需求不足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发展。对于贷款额度的测算,应参考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公式进行测算。贷款用途真实性的调查有益于贷款期限的审批,若贷款期限不能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计划和资金周转情况匹配,会隐藏巨大的“期限错配”风险。
3.2还款来源的审查要点:重点考察企业的综合实力,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3.2.1企业的经营发展历史:包括企业的股份构成、股东背景、历史沿续情况、企业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等。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盈利水平、行业门槛、竞争情况和发展趋势,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宏观政策行业导向等。
3.2.2企业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企业的管理层结构和企业规模是否匹配,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管理层的从业经验、职业背景、以往的业绩、经营理念等等。
3.2.3企业的财务状况审查:一是要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在财务报表能反映其经营情况下审查企业的财务指标,例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等等。
3.2.4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审查:若是首次融资的企业应通过企业提交的资料审查其融资需求的真实和合理性。对于在多家银行已经取得授信的,应重点调查了解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授信合作历史、以及历史履约情况。
信贷审查工作是一个枯燥又繁琐,需要审批人员不仅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背景,同时更需要敏锐的目光和观察入微的细致工作,才能从杂乱又繁琐的资料中发现风险点和可疑之处。同时,我国银行信贷审批工作还需要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潮流,不断改革和创新,这样才能够真正地促进我国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Z].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1996,6-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Z].1995,6-10.
[3]李新霞.风险防控视阈下银行信贷审批的研究[J].现代商业,2016,09:118.
作者簡介:
李新霞(1983—),女,汉族,重庆市人,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单位: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银行信贷审批、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