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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规定平息无过错责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争议,但未明确适用时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司法解释相对应的规定模糊,特别法与《民法典》潜在法律冲突.判决中多不言明过错程度而径行适用过失相抵,裁判所依据的过错标准也存分歧.过失相抵的实质是比较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但决定最终责任分配比例的标准是过错程度.受害人仅一般过失也会导致损害,为保护其正常互动中不受侵害的合理期待,应以其重大过失作为适用前提.延续适用受害人重大过失这一条件能够使判决符合过去规定、源于当下法律、正向影响未来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