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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能,为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结合本地实际,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工作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一、全南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院结合县域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强化与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发展。截止10月份,全南县辖区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16人,其中缓刑110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假释3人,保外就医人员2人。
1、整合力量,形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合力。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了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实了人员,减轻了监所科的工作压力,形成了部门联动的工作合力。
2、落实责任,加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社区矫正检察人员职责权利,以及社区矫正监督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因监督不到位而导致脱管失控的情况,规定了追究责任办法,提高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水平。
3、创新机制,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程序。一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检察人员在社区矫正监督的职责和责任。二是建立监外执行人员执行档案制度。对监外执行人员逐人登记,一人一档,确保了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三是建立专项检察机制。积极开展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四建立定期走访机制。对监外执行罪犯及其亲属定期走访,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走访中发现的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现象,都及时予以纠正。五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每月例会制,实现信息共享。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也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财力不足,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难于全面展开。目前,该县9个乡镇中有4个乡镇因人员调整、工作变动等原因没有配备专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造成了监管工作仅仅停留在对于重新犯罪进行预防和打击上,缺乏全面实质性的监管。与此相对应的法律监督工作也同样处于被动状态。
2、法律监督手段的单一,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在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均以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而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但检察机关如何实施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基层检察院都处在探索阶段,导致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切入点难于把握。
4、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较为普遍。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由监外执行模式向社区矫正模式转换过程中,由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交接工作脱节,如法律文书送达不顺畅、邮寄出现问题等,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5、监所检察人员少,工作量大,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目前,该县监所科的工作人员只有2人,每人都要负责几项监所业务工作,随着明年新《刑诉法》的实施,工作量的进一步增加,更难顾及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等各个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赋予《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威性,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三是制定《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办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作出详尽的规定。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2、强化监所检察机构与队伍建设。建议以现有的检察联络室为基点,充实人员,增加检察联络室社区矫正监督职能,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真正深入到基层,形成网络化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同时,要对监所检察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3、加强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一是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文书的异地交付和转接。二是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等。三是加强对执行结束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招募社工,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和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專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整体素质高、解决矛盾能力强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5.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有很多理论需要完善,有很多机制有待健全,这就需要我们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实际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研究开展这项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工作
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一、全南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院结合县域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强化与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发展。截止10月份,全南县辖区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16人,其中缓刑110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假释3人,保外就医人员2人。
1、整合力量,形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合力。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了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实了人员,减轻了监所科的工作压力,形成了部门联动的工作合力。
2、落实责任,加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社区矫正检察人员职责权利,以及社区矫正监督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因监督不到位而导致脱管失控的情况,规定了追究责任办法,提高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水平。
3、创新机制,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程序。一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检察人员在社区矫正监督的职责和责任。二是建立监外执行人员执行档案制度。对监外执行人员逐人登记,一人一档,确保了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三是建立专项检察机制。积极开展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四建立定期走访机制。对监外执行罪犯及其亲属定期走访,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走访中发现的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现象,都及时予以纠正。五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每月例会制,实现信息共享。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也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财力不足,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难于全面展开。目前,该县9个乡镇中有4个乡镇因人员调整、工作变动等原因没有配备专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造成了监管工作仅仅停留在对于重新犯罪进行预防和打击上,缺乏全面实质性的监管。与此相对应的法律监督工作也同样处于被动状态。
2、法律监督手段的单一,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在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均以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而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但检察机关如何实施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基层检察院都处在探索阶段,导致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切入点难于把握。
4、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较为普遍。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由监外执行模式向社区矫正模式转换过程中,由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交接工作脱节,如法律文书送达不顺畅、邮寄出现问题等,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5、监所检察人员少,工作量大,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目前,该县监所科的工作人员只有2人,每人都要负责几项监所业务工作,随着明年新《刑诉法》的实施,工作量的进一步增加,更难顾及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等各个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赋予《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威性,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三是制定《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办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作出详尽的规定。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2、强化监所检察机构与队伍建设。建议以现有的检察联络室为基点,充实人员,增加检察联络室社区矫正监督职能,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真正深入到基层,形成网络化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同时,要对监所检察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3、加强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一是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文书的异地交付和转接。二是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等。三是加强对执行结束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招募社工,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和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專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整体素质高、解决矛盾能力强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5.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有很多理论需要完善,有很多机制有待健全,这就需要我们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实际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研究开展这项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