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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馅饼”或“陷阱”?
彭嘉(化名)最近很郁闷,毕业刚两年,却一下子背上了30万元的债务。这个债务不是因为他没找到工作,恰恰是因为他找到了一份工作,而且是一份看起来很让人羡慕的工作——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的销售工程师。
事情缘起于2005年夏,西门子旗下的自动化与驱动集团(A&D)开展一个“Sales 100”项目。据称,该项目是A&D集团为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做的培训生项目,自2005年推出,目前已经举办5期,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数以百计的优秀毕业生。项目是“经过两年的技术和轮岗培训,这些培训生将成为具有高职业水准及高技术水准的销售工程师,逐渐成为自动化行业的精英。”
为此,西门子在上海、北京等几十个城市招聘相关专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但是这些大学生并不与西门子直接签约,而是由大学毕业生与当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然后由派遣公司派遣到西门子各地分公司,他们被称为“培训生”。
彭嘉就是其中 员。但同时,彭嘉与其他培训生也有一丝的担忧,因为他们被要求与西门子签订一份培训协议,约定西门子出资为他们进行培训,为期两年(事后西门子计算出每年因培训而产生的费用为15.18万元),培训完成之日,培训生要为西门子服务三年。
在西门子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上称,如果培训生在服务期内辞职,第一年内辞职赔偿全部培训费,第=年辞职赔偿三分之二,第三年辞职赔偿三分之。彭嘉的30万元的债务就是这样产生的,因为两年后,他想离开西门子,却不小心让原来的“馅饼”变成了“陷阱”。想离开西门子的培训生不止彭嘉一人,而背上这笔巨额债务的人也不止他一人,因为西门子正为此事对包括彭嘉在内的数名“前员工”提起诉讼和仲裁,每人要赔二三十万不等。
虚实培训
其实,西门子举办这样的培训生制度在西方人力资源领域较为常见,许多大公司会直接到大学招聘,然后送至某些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再行录用。但是,“南橘北枳”的故事还是发生了。
在2007年夏季,培训期届满之时,西门子向这些培训生发出劳动合同,打算确立双方劳动关系。但是,在一些派遣进入西门子的培训生认为,该项目名为“培训”实为“工作”,干活样不少,拿钱一样不多,不愿意再签署劳动合同为西门子服务这些人当中,有人直接提出辞职,有人拒签合同而被辞退,但更多的人,最终签约,因为他们害怕高达30万元的赔偿。
某位业已离职的前员工认为,协议文本由原告提供,答辩人与其他员工在不对等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并且对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等情况事先完全不知情。“我们是一群人与派遣公司签约后,到了西门子北京总部才知道要有一个培训协议。”
培训生们接受的“培训”只不过在《培训协议》签订后,西门子为所有新员工,安排了一个月的培训课程,内容多为对公司及其产品的介绍。而这种培训在培训生看来应该是公司的义务,而并非特别提供的培训机会,更不需花那么多钱。之后,培训生的工作多是为西门子作电话热线的技术支持,以及包括为西门子筹备展会,进行现场技术服务,为项目技术支持等工作。但西门子认为这些劳动就属于协议约定的实践培训。上述培训生告诉记者,等到培训期满后,正式与西门子签约,待遇也并未提高多少,这也让更多人心生去意,只是慑于这30万元的违约赔偿。
对于“不合作”的培训生,西门子要做的就是索赔,通过诉讼或仲裁。其实,向几个“前员工”讨回几十万的培训费恐怕不是西门子的真实意图,要吓阻其他人“群起效仿”才是关键。
2007年10月17日,浦东劳动争议和仲裁委员会就对两起案例首次进行了审理,第一个被诉的就是彭嘉。2005年7月6日,彭嘉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西门子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与西门子签订培训协议。今年6月30日,彭嘉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西门子签订劳动台同,西门子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9月6日,西门子申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对该项目不满的培训生还有不少,都在等待案件结果,如果员工胜诉、则可能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离开西门子。
不过,西门子方面则认为该项目相当成功,即便有人需要离开西门子,相对于它在中国43000多名员工,那也是极少的个案,这几个案件目前进入司法程序,不方便表态。
争议焦点
为彭嘉代理的张孟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劳动者也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西门子无权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了违约条款。”
此外,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张孟琦据此认为,只有在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职工提供脱产、半脱产培训时,方可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并且培训目标、内容、形式等均应为培训合同的必要条款
但在本案中,西门子并未为毕业生提供任何专项培训费用,对毕业生与其他所有新录用员工只是提供了企业内部的人职培训。培训协议中,也没有关于培训的具体内容要求,只有一些概括的描述。
在一份西门子提供作为证据的审计报告中,每年15万余元的培训费用是如此构成的,即包括培训期间中国区域内的差旅费,住宿费、公司办公网络资源费用、通讯费、交通费、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团队活动杂费、应用软件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订制培训课程费等。
张律师认为这些均为西门子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开支,应当是西门子作为用人单位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而不能成为索赔的依据。“西门子打着培训的幌子,事实上雇用劳动者为其工作,并以此作为盈利的手段,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董保华也认为把办公室租金、设备折旧等费用计入培训费中有不妥之处。“这些案件争议不在于法律,而在于事实,即是否提供了培训,这需要法官或仲裁员调查认定的,如果没有培训,那么西门子当然无权主张服务期,更不能索赔:如果有培训,那么就要考察真正的培训费用有多少,如果实际花费很少,却主张较高的赔偿,这也是不公平的。”
一份裁决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已经离开西门子的培训生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被提起诉讼,其中有培训生同意签署赔偿协议。“只不过,这协议可能并不一定会被执行,再就是到时也未必找得到可以执行的人,有些人可能得做好躲债的准备。”而西门子方面对于这 情况则不置可否,只是追问记者的信息来源。
另一名离开西门子的培训生则表示,“我们也收到了赔偿协议,但是拒绝签署,如果我们接受了培训,缴培训费无可厚非,但是根本就没有培训,那为什么要交?”他还表示,而且刚毕业两年的大学生,怎么可能无缘无故赔得起30多万元,更不想下辈子躲债过日子。
就在稿件截稿之时,其中两案已经得到结果: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裁定西门子败诉。仲裁委认为,由于彭嘉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西门子,所以它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可以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孟琦表示,“仲裁委的裁定理由不是我们所主张的,但他们的理由也成立,但是回避了矛盾。”她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两年时间是培训期还是工作期,以及30万元的赔偿是否可以包含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等。
由于西门子还在北京提起诉讼,该案被告也是张孟琦代理;张律师有些担心,因为仲裁用的是上海地方法规,北京当然没法用。不过,这个裁定所适用的《上海市劳动台同条例》的规定与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所以,张律师认为,按照新劳动台同法的立法精神,西门子作为用工单位没有权利与劳动者签订这样的培训协议,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那么,西门子公司设计了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是不是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呢?
编辑:孙薇薇
彭嘉(化名)最近很郁闷,毕业刚两年,却一下子背上了30万元的债务。这个债务不是因为他没找到工作,恰恰是因为他找到了一份工作,而且是一份看起来很让人羡慕的工作——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的销售工程师。
事情缘起于2005年夏,西门子旗下的自动化与驱动集团(A&D)开展一个“Sales 100”项目。据称,该项目是A&D集团为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做的培训生项目,自2005年推出,目前已经举办5期,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数以百计的优秀毕业生。项目是“经过两年的技术和轮岗培训,这些培训生将成为具有高职业水准及高技术水准的销售工程师,逐渐成为自动化行业的精英。”
为此,西门子在上海、北京等几十个城市招聘相关专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但是这些大学生并不与西门子直接签约,而是由大学毕业生与当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然后由派遣公司派遣到西门子各地分公司,他们被称为“培训生”。
彭嘉就是其中 员。但同时,彭嘉与其他培训生也有一丝的担忧,因为他们被要求与西门子签订一份培训协议,约定西门子出资为他们进行培训,为期两年(事后西门子计算出每年因培训而产生的费用为15.18万元),培训完成之日,培训生要为西门子服务三年。
在西门子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上称,如果培训生在服务期内辞职,第一年内辞职赔偿全部培训费,第=年辞职赔偿三分之二,第三年辞职赔偿三分之。彭嘉的30万元的债务就是这样产生的,因为两年后,他想离开西门子,却不小心让原来的“馅饼”变成了“陷阱”。想离开西门子的培训生不止彭嘉一人,而背上这笔巨额债务的人也不止他一人,因为西门子正为此事对包括彭嘉在内的数名“前员工”提起诉讼和仲裁,每人要赔二三十万不等。
虚实培训
其实,西门子举办这样的培训生制度在西方人力资源领域较为常见,许多大公司会直接到大学招聘,然后送至某些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再行录用。但是,“南橘北枳”的故事还是发生了。
在2007年夏季,培训期届满之时,西门子向这些培训生发出劳动合同,打算确立双方劳动关系。但是,在一些派遣进入西门子的培训生认为,该项目名为“培训”实为“工作”,干活样不少,拿钱一样不多,不愿意再签署劳动合同为西门子服务这些人当中,有人直接提出辞职,有人拒签合同而被辞退,但更多的人,最终签约,因为他们害怕高达30万元的赔偿。
某位业已离职的前员工认为,协议文本由原告提供,答辩人与其他员工在不对等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并且对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等情况事先完全不知情。“我们是一群人与派遣公司签约后,到了西门子北京总部才知道要有一个培训协议。”
培训生们接受的“培训”只不过在《培训协议》签订后,西门子为所有新员工,安排了一个月的培训课程,内容多为对公司及其产品的介绍。而这种培训在培训生看来应该是公司的义务,而并非特别提供的培训机会,更不需花那么多钱。之后,培训生的工作多是为西门子作电话热线的技术支持,以及包括为西门子筹备展会,进行现场技术服务,为项目技术支持等工作。但西门子认为这些劳动就属于协议约定的实践培训。上述培训生告诉记者,等到培训期满后,正式与西门子签约,待遇也并未提高多少,这也让更多人心生去意,只是慑于这30万元的违约赔偿。
对于“不合作”的培训生,西门子要做的就是索赔,通过诉讼或仲裁。其实,向几个“前员工”讨回几十万的培训费恐怕不是西门子的真实意图,要吓阻其他人“群起效仿”才是关键。
2007年10月17日,浦东劳动争议和仲裁委员会就对两起案例首次进行了审理,第一个被诉的就是彭嘉。2005年7月6日,彭嘉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西门子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与西门子签订培训协议。今年6月30日,彭嘉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西门子签订劳动台同,西门子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9月6日,西门子申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对该项目不满的培训生还有不少,都在等待案件结果,如果员工胜诉、则可能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离开西门子。
不过,西门子方面则认为该项目相当成功,即便有人需要离开西门子,相对于它在中国43000多名员工,那也是极少的个案,这几个案件目前进入司法程序,不方便表态。
争议焦点
为彭嘉代理的张孟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劳动者也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西门子无权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了违约条款。”
此外,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张孟琦据此认为,只有在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职工提供脱产、半脱产培训时,方可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并且培训目标、内容、形式等均应为培训合同的必要条款
但在本案中,西门子并未为毕业生提供任何专项培训费用,对毕业生与其他所有新录用员工只是提供了企业内部的人职培训。培训协议中,也没有关于培训的具体内容要求,只有一些概括的描述。
在一份西门子提供作为证据的审计报告中,每年15万余元的培训费用是如此构成的,即包括培训期间中国区域内的差旅费,住宿费、公司办公网络资源费用、通讯费、交通费、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团队活动杂费、应用软件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订制培训课程费等。
张律师认为这些均为西门子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开支,应当是西门子作为用人单位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而不能成为索赔的依据。“西门子打着培训的幌子,事实上雇用劳动者为其工作,并以此作为盈利的手段,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董保华也认为把办公室租金、设备折旧等费用计入培训费中有不妥之处。“这些案件争议不在于法律,而在于事实,即是否提供了培训,这需要法官或仲裁员调查认定的,如果没有培训,那么西门子当然无权主张服务期,更不能索赔:如果有培训,那么就要考察真正的培训费用有多少,如果实际花费很少,却主张较高的赔偿,这也是不公平的。”
一份裁决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已经离开西门子的培训生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被提起诉讼,其中有培训生同意签署赔偿协议。“只不过,这协议可能并不一定会被执行,再就是到时也未必找得到可以执行的人,有些人可能得做好躲债的准备。”而西门子方面对于这 情况则不置可否,只是追问记者的信息来源。
另一名离开西门子的培训生则表示,“我们也收到了赔偿协议,但是拒绝签署,如果我们接受了培训,缴培训费无可厚非,但是根本就没有培训,那为什么要交?”他还表示,而且刚毕业两年的大学生,怎么可能无缘无故赔得起30多万元,更不想下辈子躲债过日子。
就在稿件截稿之时,其中两案已经得到结果: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裁定西门子败诉。仲裁委认为,由于彭嘉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西门子,所以它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可以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孟琦表示,“仲裁委的裁定理由不是我们所主张的,但他们的理由也成立,但是回避了矛盾。”她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两年时间是培训期还是工作期,以及30万元的赔偿是否可以包含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等。
由于西门子还在北京提起诉讼,该案被告也是张孟琦代理;张律师有些担心,因为仲裁用的是上海地方法规,北京当然没法用。不过,这个裁定所适用的《上海市劳动台同条例》的规定与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所以,张律师认为,按照新劳动台同法的立法精神,西门子作为用工单位没有权利与劳动者签订这样的培训协议,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那么,西门子公司设计了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是不是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呢?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