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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其人口总量是极不相称的。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是因为我国农民未能具备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因此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只能选择一些充满不确定性的边缘职业,而其产品则或者处于完全竞争的供方市场(一般农产品),或者处于完全垄断的买方市场(粮食),两头不得其利。要改变我国农民的地位,首先必须培育我国农民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使他们和其城市同胞具有相对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