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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的一般规定,无法定从宽情节,通过考察外国立法,结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对老年人犯罪设立专门的刑事责任制度予以从宽处罚。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正当性 处遇
中图分类号:DF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6-0158-02
随着我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自然成为社会应当关注的群体,除了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硬件设施的完善外,更加不容忽视的是老年人犯罪问题。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学者多有分析,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探讨老年人犯罪后的处遇问题。
一、各国的立法现状
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70条规定:“裁判时满70岁之犯人,不得宣告无期重惩役。”第71条规定:“对于已满70岁之犯人,前条所列各刑应代之以无期轻惩役或有期轻惩役,其刑期仍同于原刑。”
2、《芬兰刑法典》第六章第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理由包括高龄、不良的健康状态或罪犯的其他个人情况。
3、《荷兰刑法》第3章第3条都规定,70、8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
4、《越南刑法典》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罪犯是孕妇、年老者、或因思病使自己的辨别能力或控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5、《蒙古刑法典》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纵观外国的立法可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做了不同于一般成年人的规定。有的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做了免除刑罚的规定,如荷兰;有的对老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种作出限制,如法国;有的对老年人犯罪做了从宽处罚的规定,如越南、芬兰。有的对老年人犯罪处罚剥夺自由刑的期限做了限制,如蒙古。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弊端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遇与一般成年人犯罪无异,其犯罪后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成年人一样,都平等适用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对特殊群体做出基础法律之外的专门法进行保障是各国的立法惯例。但在我国,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唯独对老年人这一群体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在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上,不仅没有专门法律,甚至刑法中专门对这一群体的相关法条都没有。法律的缺失,使得对老年人群体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不利于当前我国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
(一)动摇了刑法的正当性基础
现代社会的刑法应当是具有人性底蕴的,一部具有正当性的刑法不仅要具备法律的规范性,还应讲求情理、饱含人文关怀。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应当惠及所有人,不仅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还应把老年人纳入到人文关怀之列。同时和谐社会也要求刑法具有充分的人文关怀精神,并把这种精神充分落实到需要法律关怀的人群中。
(二)不符合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其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除了符合够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外,还需具备有责性的要求,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或降低是影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老年人和儿童等群体一样,属于弱势群体,但是他们又不同于一般的弱势群体,其本身具有特殊性。从年龄上看,老年人属于成年人,是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本应属于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群体。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老年人的年龄原因成为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因素。人在处于一定的高龄情况下,其对事物的认知辨别和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下降,正因如此,才构成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
(三)降低公众对刑法的信仰
法谚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被信仰的法律毫无生命可言,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传统的矜老恤幼的道德已经深深渗透于公众的思想之中。刑法只有与公众的普遍意志契合才能确保其被公众接受和信仰,刑法应当是合法合理合道德的统一。如果刑法忽视公众根深蒂固的道德观,不尊重公众的信念,这样的刑法便毫无情理可言,就如冷冰冰的锁链,那么人们将会对其失去公信力,降低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刑法也不会得到遵守和信仰,这样的法律不会持续下去。
三、设立专门的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及其意义
老年人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弱势群体,其在生理和心理上已经呈现出不同于年轻时的状态,理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制度。对老年人设立专门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犯罪的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规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刑法作为公法,不仅是作为国家机器的一种强制性规范,更重要的是刑法对社会的保障作用。刑法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是规制公民行为的一种规范。而规制只有与被规制的群体的意识形态、道德理念相契合,才可能发挥这种规制作用。[1]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容对于丰富现代刑事法治文明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尊老恤幼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美好品德。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很多可以为现代刑事法治文明所借鉴和传承的合理内容,我们在建设现代法治的进程中,要合理借鉴吸收,并在传承的过程中扬长避短。这样就有助于增强我国刑法正当性,起到完善刑法体系的作用。
再次,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背景下提出的,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2]。很多学者主张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试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协调与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当前的具体内容是强调刑法的宽和、适当、人道与谦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和执行。[3]老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群体,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身心等各个方面都呈现出日益衰退的趋势,其本身的年龄决定了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对老年人设立专门的刑事责任制度,结合其本身的特殊性,做出从宽处罚,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的。
参考文献:
[1]刘钦兴.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黄石教育学院学报,2005(1)
[2]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法商研究, 2007, (1)
[3]储槐植,赵合理. 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法学杂志, 2007, (1)
作者简介:
齐秋敏(1985-),山东聊城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正当性 处遇
中图分类号:DF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6-0158-02
随着我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自然成为社会应当关注的群体,除了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硬件设施的完善外,更加不容忽视的是老年人犯罪问题。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学者多有分析,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探讨老年人犯罪后的处遇问题。
一、各国的立法现状
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70条规定:“裁判时满70岁之犯人,不得宣告无期重惩役。”第71条规定:“对于已满70岁之犯人,前条所列各刑应代之以无期轻惩役或有期轻惩役,其刑期仍同于原刑。”
2、《芬兰刑法典》第六章第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理由包括高龄、不良的健康状态或罪犯的其他个人情况。
3、《荷兰刑法》第3章第3条都规定,70、8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
4、《越南刑法典》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罪犯是孕妇、年老者、或因思病使自己的辨别能力或控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5、《蒙古刑法典》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纵观外国的立法可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做了不同于一般成年人的规定。有的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做了免除刑罚的规定,如荷兰;有的对老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种作出限制,如法国;有的对老年人犯罪做了从宽处罚的规定,如越南、芬兰。有的对老年人犯罪处罚剥夺自由刑的期限做了限制,如蒙古。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弊端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遇与一般成年人犯罪无异,其犯罪后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成年人一样,都平等适用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对特殊群体做出基础法律之外的专门法进行保障是各国的立法惯例。但在我国,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唯独对老年人这一群体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在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上,不仅没有专门法律,甚至刑法中专门对这一群体的相关法条都没有。法律的缺失,使得对老年人群体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不利于当前我国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
(一)动摇了刑法的正当性基础
现代社会的刑法应当是具有人性底蕴的,一部具有正当性的刑法不仅要具备法律的规范性,还应讲求情理、饱含人文关怀。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应当惠及所有人,不仅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还应把老年人纳入到人文关怀之列。同时和谐社会也要求刑法具有充分的人文关怀精神,并把这种精神充分落实到需要法律关怀的人群中。
(二)不符合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其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除了符合够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外,还需具备有责性的要求,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或降低是影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老年人和儿童等群体一样,属于弱势群体,但是他们又不同于一般的弱势群体,其本身具有特殊性。从年龄上看,老年人属于成年人,是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本应属于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群体。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老年人的年龄原因成为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因素。人在处于一定的高龄情况下,其对事物的认知辨别和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下降,正因如此,才构成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
(三)降低公众对刑法的信仰
法谚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被信仰的法律毫无生命可言,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传统的矜老恤幼的道德已经深深渗透于公众的思想之中。刑法只有与公众的普遍意志契合才能确保其被公众接受和信仰,刑法应当是合法合理合道德的统一。如果刑法忽视公众根深蒂固的道德观,不尊重公众的信念,这样的刑法便毫无情理可言,就如冷冰冰的锁链,那么人们将会对其失去公信力,降低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刑法也不会得到遵守和信仰,这样的法律不会持续下去。
三、设立专门的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及其意义
老年人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弱势群体,其在生理和心理上已经呈现出不同于年轻时的状态,理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制度。对老年人设立专门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犯罪的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规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刑法作为公法,不仅是作为国家机器的一种强制性规范,更重要的是刑法对社会的保障作用。刑法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是规制公民行为的一种规范。而规制只有与被规制的群体的意识形态、道德理念相契合,才可能发挥这种规制作用。[1]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容对于丰富现代刑事法治文明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尊老恤幼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美好品德。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很多可以为现代刑事法治文明所借鉴和传承的合理内容,我们在建设现代法治的进程中,要合理借鉴吸收,并在传承的过程中扬长避短。这样就有助于增强我国刑法正当性,起到完善刑法体系的作用。
再次,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背景下提出的,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2]。很多学者主张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试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协调与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当前的具体内容是强调刑法的宽和、适当、人道与谦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和执行。[3]老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群体,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身心等各个方面都呈现出日益衰退的趋势,其本身的年龄决定了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对老年人设立专门的刑事责任制度,结合其本身的特殊性,做出从宽处罚,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的。
参考文献:
[1]刘钦兴.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黄石教育学院学报,2005(1)
[2]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立法的完善.法商研究, 2007, (1)
[3]储槐植,赵合理. 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法学杂志, 2007, (1)
作者简介:
齐秋敏(1985-),山东聊城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