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是检察权的运行载体,但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还不能完全体现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和检察权的法律属性。应当按照各项不同属性的检察权能的要求,对检察权进行分割,并以此来改革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再根据各内设机构具体行使的检察权能,及其承担的职能,来明确各内设机构应当享有的检察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