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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电子合同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指出 :“‘数据 电文’ 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 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 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 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出所载内容的形 式。”其中的数据电文与《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提到的内容 并无二致。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定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