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四种形态”的提出运用,为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关键指引,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指明了方向。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克服“四种形态”实践运用中的短板,推动“四种形态”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进行了思考分析。
关键词:“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管党治党
面对新时期反复倡廉工作的严峻形势,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过全国各地各系统的实践,党风廉政建設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进一步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研究。
一、“四种形态”出台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惩治腐败力度逐渐加大,查处了一大批“老虎”“苍蝇”,同时加大治本力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此背景下,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四种形态”的提出,更新、丰富了监督执纪的理念和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要求。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四种形态”从写入党章、列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内涵,作用日益凸显。
“四种形态”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理念。就是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实做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四种形态”体现了坚持抓早抓小的要求,从细微处入手,从日常抓起,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提醒、纠正,防微杜渐。“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改变了以往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相对粗放的干部管理状况,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与惩处并重的干部管理新原则。
二、“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少数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委今后的工作很可能就是抓大放小,监督执纪的力度也会变小,甚至对一些严重违纪问题可以大事化小,当作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另外,监督执纪是纪委的主要工作内容,“四种形态”的主要工作也应该由纪委来做,其他部门和人员只需要担任“配角”,做做辅助工作即可。
(二)理解认识不够深入。一些领导干部在学习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投入学习的时间精力不足,对“四种形态”的理解流于表面,对于如何实践“四种形态”更是一知半解,将“四种形态”割裂开来,与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简单对比,处理方式僵化,影响了监督执纪的效果。
(三)责任担当亟待加强。部分党员干部甚至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做老好人,拉不下脸,对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认识不清,担心咬耳扯袖、红过脸较真之后会与当事人留下心结、产生不快,从而心存疑虑。或者由于平时对自身要求不高,律己不严,在监督执纪时,腰杆不硬,底气不足,不敢放手监督执纪。
(四)问题发现处置不及时。个别单位领导对岗位风险防控工作流于形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分析不足,对所辖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和异常行为掌握不够,导致有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
三、对进一步践行“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促进思想认识有新境界。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既要宣传“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又要宣传“严是爱、宽是害”的理念,为运用“四种形态”创造良好氛围;既要加强法制宣传,又要加强守纪律、讲规矩教育,使每位党员尊崇党章,严守党规党纪。二是扎实开展专题教育。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让党规党纪入脑入心,真正成为“紧箍咒”和“护身符”。三是不断增强党员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强化党员身份意识、旗帜意识,引导党员干部既自觉坚持“高线”,又严格坚守“底线”。
(二)促进责任担当有新突破。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层层传达责任压力,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全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推动党内关系、党内生活正常化,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二是强化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责主业,把运用“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工作全过程,切实加强纪律审查工作。三是强化监督执纪。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实现问责常态化,以强有力的追责问责促进“两个责任”有效落实。
(三)促进精准执纪有新举措。一是改进纪律审查方式,在目标上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在手段上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二是规范线索处置。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全面掌握辖区问题与风险,完善线索处理机制和流程。
(四)促进能力素质有新提升。一是强化人员配备,优化纪检干部年龄、专业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形成梯次合理的纪检专业队伍。二是通过培训、交流、轮岗等手段,不断增强纪检干部发现问题、纪律审查能力。三是培养敢于监督、敢于碰硬作用,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扰、不为人言所畏,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参考文献:
[1]张剑英.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如何提升履职能力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03):121-121.
[2]陶怀燕.浅议新形势下全面提高基层企业纪检监察履职能力的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6(07):67-68.
[3]徐惠红.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如何提升履职能力[J].人民论坛,2015(23):32-34.
关键词:“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管党治党
面对新时期反复倡廉工作的严峻形势,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过全国各地各系统的实践,党风廉政建設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进一步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研究。
一、“四种形态”出台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惩治腐败力度逐渐加大,查处了一大批“老虎”“苍蝇”,同时加大治本力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此背景下,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四种形态”的提出,更新、丰富了监督执纪的理念和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要求。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四种形态”从写入党章、列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内涵,作用日益凸显。
“四种形态”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理念。就是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实做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四种形态”体现了坚持抓早抓小的要求,从细微处入手,从日常抓起,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提醒、纠正,防微杜渐。“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改变了以往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相对粗放的干部管理状况,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与惩处并重的干部管理新原则。
二、“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少数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委今后的工作很可能就是抓大放小,监督执纪的力度也会变小,甚至对一些严重违纪问题可以大事化小,当作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另外,监督执纪是纪委的主要工作内容,“四种形态”的主要工作也应该由纪委来做,其他部门和人员只需要担任“配角”,做做辅助工作即可。
(二)理解认识不够深入。一些领导干部在学习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投入学习的时间精力不足,对“四种形态”的理解流于表面,对于如何实践“四种形态”更是一知半解,将“四种形态”割裂开来,与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简单对比,处理方式僵化,影响了监督执纪的效果。
(三)责任担当亟待加强。部分党员干部甚至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做老好人,拉不下脸,对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认识不清,担心咬耳扯袖、红过脸较真之后会与当事人留下心结、产生不快,从而心存疑虑。或者由于平时对自身要求不高,律己不严,在监督执纪时,腰杆不硬,底气不足,不敢放手监督执纪。
(四)问题发现处置不及时。个别单位领导对岗位风险防控工作流于形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分析不足,对所辖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和异常行为掌握不够,导致有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
三、对进一步践行“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促进思想认识有新境界。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既要宣传“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又要宣传“严是爱、宽是害”的理念,为运用“四种形态”创造良好氛围;既要加强法制宣传,又要加强守纪律、讲规矩教育,使每位党员尊崇党章,严守党规党纪。二是扎实开展专题教育。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让党规党纪入脑入心,真正成为“紧箍咒”和“护身符”。三是不断增强党员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强化党员身份意识、旗帜意识,引导党员干部既自觉坚持“高线”,又严格坚守“底线”。
(二)促进责任担当有新突破。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层层传达责任压力,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全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推动党内关系、党内生活正常化,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二是强化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责主业,把运用“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工作全过程,切实加强纪律审查工作。三是强化监督执纪。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实现问责常态化,以强有力的追责问责促进“两个责任”有效落实。
(三)促进精准执纪有新举措。一是改进纪律审查方式,在目标上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在手段上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二是规范线索处置。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全面掌握辖区问题与风险,完善线索处理机制和流程。
(四)促进能力素质有新提升。一是强化人员配备,优化纪检干部年龄、专业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形成梯次合理的纪检专业队伍。二是通过培训、交流、轮岗等手段,不断增强纪检干部发现问题、纪律审查能力。三是培养敢于监督、敢于碰硬作用,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扰、不为人言所畏,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参考文献:
[1]张剑英.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如何提升履职能力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03):121-121.
[2]陶怀燕.浅议新形势下全面提高基层企业纪检监察履职能力的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6(07):67-68.
[3]徐惠红.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如何提升履职能力[J].人民论坛,2015(23):32-34.